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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客户端平台与搜索引擎构成共同侵权

日期:2020-04-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 作者:刘淑均,China IP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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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鏖战三年有余的神马搜索、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侵权纠纷案终于一锤定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定,上诉人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的运营方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文学”)与上诉人神马搜索的运营方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搜索”)共同侵害了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相关维权合理开支。目前,神马搜索和阿里文学已经依照终审判决,停止了侵权行为,履行了赔偿义务。据了解,该案认定客户端平台与搜索引擎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可以查阅到的公开判决看,该判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领域,尚属首例。


案情介绍


阅文集团旗下的玄霆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6年,玄霆公司发现,网络用户可登录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内的神马搜索在线阅读玄霆公司小说,并可以通过“缓存全本”的形式将玄霆公司大量小说下载到手机进行离线阅读。玄霆公司认为阿里文学和神马搜索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遂对证据进行保全,于2016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神马搜索的行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阿里文学和神马搜索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焦点


神马搜索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玄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丽彩告诉China IP记者:“为了深度固定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和神马搜索的提供行为,展示两者之间合作的细节,在提起诉讼之前,我们进行了完善全面的网络证据保全工作。”《公证书》显示,在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使用神马搜索,涉案作品在神马搜索中可进行全文浏览或缓存,但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三方网址链接进行跳转后,跳转页面网址与标注的来源网址并不一致,且页面或显示出错,或显示该小说不存在,或跳转页面并非该小说阅读界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法院认为,《公证书》的内容可以证明神马公司对涉案作品的简介、章节目录等进行了编辑和整理,并通过神马搜索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及下载服务,上述行为系神马公司基于用户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在神马搜索上直接获取作品,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特征。

神马公司对此称其仅提供搜索、链接、实施转码及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的自动存储服务,否认涉案作品存储于神马搜索的服务器上。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对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服务的规定,用户是否可以获得作品完全取决于被链网站,如果被链接网站删除了作品,即使该链接地址仍然存在,网络用户仍不可能获得作品,而神马搜索提供的服务与《条例》中搜索、链接、实时转码、系统缓存的技术特征不符。因此,在神马搜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存储在他人服务器上的情况下,法院对神马搜索的抗辩不予支持。神马搜索未经玄霆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玄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阿里文学与神马搜索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为了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分工合作构成共同提供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从主观方面看,应具有合作意图,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从客观方面看,需要达到共同提供的深度。

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在主观方面,神马搜索引擎系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中内嵌的、唯一的搜索引擎,可见二者具有主观合作意图。在客观方面,两者亦达到了共同提供的深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第一,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直接向用户提供小说在线阅读以及根据用户选择提供可以跳转使用第三方服务的链接服务等,上述功能的实现需依托神马搜索,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则为神马搜索提供了网络入口,搜索结果界面亦显示有“神马小说”字样,可知阿里文学公司与神马搜索就在线阅读等服务存在深入的合作;第二,根据书旗小说服务协议,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向用户提供评论信息的存储服务,涉案小说的书评区显示由用户的评论及互动,且书旗小说首页设置有板块,可以直接进入最近阅读的书界面,因而在用户的阅读体验上书旗小说与神马搜索并未作区分;第三,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中部分服务需收费,收费模式为用户在书旗小说注册账户并充值后获得虚拟币,通过使用虚拟币购买付费服务,可见阿里文学通过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中的小说传播而获得收益,书旗小说手机客户端使用神马搜索引擎搜索涉案小说,客观上拓宽了用户来源,提高了访问量,阿里文学公司因此而分享利益。据此,法院认定阿里文学与神马搜索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该案中的被告神马搜索并不是第一次针对玄霆公司的网络文学作品实施侵权行为。阅文集团法律顾问朱睿龙告诉China IP记者,自2013年起,玄霆公司先后针对神马搜索的前身一搜网的侵权行为,以及神马搜索搭载UC浏览器及本案书旗手机客户端实施的侵权行为发起了批量诉讼,涉及侵权作品数量巨大,系列案件至今仍在诉讼中。在朱睿龙看来,此案的胜诉不仅是个体意义上的胜利,更有益于促进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发展。他表示:“近年来,随着移动端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文学侵权方式日益多样、隐蔽,本案对搜索引擎披着转码技术的外衣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打击,明确了搜索链接服务和实时转码技术的特征,并首次对搜索引擎与阅读平台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提供他人作品构成共同侵权做出了认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于未来权利人开展维权工作,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