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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为争夺《将军令》著作权闹上法庭,法院:原被告均享有著作权

日期:2020-05-07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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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整理并出版民族传统乐器曲牌,却在购买相关书籍后发现,同一曲目的演奏谱被他人“冠了名”。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各改编人对各自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4年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民族乐器传统独奏曲选集》中四川扬琴曲牌《将军令》是李某元与项某共同整理的作品,在法律保护期内,两人共同享有著作权。2018年3月24日,李某元购买了一本《扬琴经典作品及演奏要点解析》,发现其中《将军令》署名为“李某才、李某贵”演奏谱。李某元认为被告李某贵与出版社共同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将军令》系民间艺术作品,任何人都有权整理。原告李某元与项某共同整理的《将军令》,源于民间曲调《将军令》,两人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李某贵整理版《将军令》,也是源于民间曲调《将军令》,在保留和吸收李某元父辈说唱形式的《将军令》基础上融合自身的演奏技巧整理而成,作品具有独创性,故被告李某贵对其整理版《将军令》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和被告对各自整理的《将军令》均享有著作权,两被告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衍生作品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国家法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