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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未侵权!李霞诉周梅森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日期:2020-06-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高云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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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李霞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出版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周梅森所著、北京出版集团出版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李霞所著小说《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集团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驳回李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根据周梅森小说改编的检察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认为《人民的名义》构成对其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李霞将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众将他人作品误认为是改编者的作品,此种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部长篇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采取的方式是对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按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进行比对和认定。


法院认为,小说的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及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在非独创性表达层面的相似内容不属于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本案中,《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因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歪曲、篡改,周梅森并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集团也并未侵犯李霞的复制权、发行权。据此驳回李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实际上,上述案件并非《人民的名义》第一次卷入著作权纠纷。


2017年11月1日,因认为《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刘三田将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周梅森停止小说《人民的名义》出版、销售,八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说《暗箱》与《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驳回刘三田的诉讼请求。刘三田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1月10日,周梅森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刘三田小说《暗箱》抄袭自己的小说《中国制造》和《绝对权力》,请求法院判令刘三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暗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购书费和公证费2500余元。随后,周梅森撤销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