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日期:2020-06-17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1.案情快讯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 “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6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害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案情简介

原告梦之城公司诉称


“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秀秀公司辩称


配音素材均系网络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上传,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同时,秀秀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且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此外,“配音秀”属于新型网络服务,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即意味着宣告此类经营模式的终结,不利于配音艺术在互联网领域的传播。故请求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认定,梦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短片的著作权。“配音秀”APP存在14段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2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秀秀公司为证明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提交了部分素材的上传者信息和软件用户协议,其中,上传者信息包含上传者的IP地址、用户ID、用户昵称、注册时间、登录方式、手机号码、作品数量等信息;用户协议载明“软件仅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和播放视频的服务,视频均来源于网络,用户可以在软件中录音并保存上传自己的作品、发表评论……”“配音秀仅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空间,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此外,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配音视频进行打赏。秀秀公司主张其从被控侵权视频中获利仅100余元,并提交了相关平台收入折算统计表,证明自己获利甚微。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侵权视频均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