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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盲盒盗版侵权纠纷案近日开审!

日期:2020-10-10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余博,娄晓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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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盲盒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于盲盒具有不确定性,即盒子上没有标注,玩家只有打开后才会知道自己抽到了什么,故盲盒一经推出,便受到潮流玩具行业的推崇。随之,该新兴行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以该院审理的盲盒盗版侵权案为例,原告将其生产的盲盒产品的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被告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极其相似。故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该案原告系广州一家文化创意公司,该公司在1688网站开设有店铺并销售盲盒商品。原告将其生产的盲盒产品外包装箱平面展开图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盲盒产品的外包装箱整体呈黄色,设计特征主要体现在正面和背面。其中,包装盒的正面设计为黑色白边的“盲の箱”文字占据上中部位置,“の”右上方还有竖行红色条框,框内有黑色“高山谨制”字样。上述文字组合下方有个黑底白边向左倾斜的问号,“问号”符号的右下部带有日文,“问号”符号的四周均围绕有呈“放射型”的黑色线条,底部有“TRY HOW LUCKY YOU ARE!”字样。包装盒背面设计为黑色白边的“盲の箱”文字占据上部位置,“の”右上方还有竖行红色条框,框内有黑色“高山谨制”字样。“盲の箱”文字的下方为三排黑字的日文。文字下方为一个大圆盘,圆盘的边缘一圈为白色,圆盘中部有白色圆圈,圆圈内有一个黑底白边的“问号”符号,圆盘被黑色虚线分割成若干等份,每一若干等份中间均带有黑色文字,圆盘外边缘的右上部为带有不规则锯齿状的白色底框,底框内有黑色汉字和红色阿拉伯数字“6”。圆盘下方还有几排文字。被告是一家经营地址位于小学旁边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销售的“盲箱超级豪华组合”商品外包装与原告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极其相似。经比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所附图样与涉案产品均为竖行长方体包装盒,正面背面的上方均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盲箱文字;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左上角有“开心乐”字样,涉案作品没有;涉案产品侧面的产品信息栏显示有“魔王文创”字样,涉案作品没有。故原告以被告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为竖行长方体外包装盒的展开图,虽然涉案作品使用的颜色、文字、字符均是常见元素,但外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的设计系通过对文字、图形、色彩的选择及编排,整体构成一种独创性的表达,故原告主张著作权的“盲箱”包装盒展开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被告销售的“盲盒”外包装盒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文字、图案、色彩的选择及编排上高度一致,且原告陈述正品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故涉案产品外包装盒的设计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销售了包含上述侵权设计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发行权。故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包装盒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与传统盗版侵权纠纷不同,盲盒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盗版书籍、盗版影像制品等,作品与作品的载体即商品不可分离,对商品的保护即可实现对作品的保护。但盲盒盗版的是商品外包装的美术设计,不涉及盲盒内商品的真伪辨识,即该类案件中盗版的美术设计的载体为商品外包装,其与商品本身是分离的。故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时,应销毁侵权商品的外包装,而非侵权商品。


事实上,商品外包装涉及的假冒侵权行为通常是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的。由此可见,处于新兴阶段的盲盒类文化产业,其创新更多的体现为创意,该产业要实现健康长远发展需要相关企业将创意转化为作品以及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依靠组合拳,建立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盲盒是潮玩行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缩影,盲盒的知识产权问题亟待规范。该案的审理对规范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