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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等4款软件引纠纷

日期:2022-01-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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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提起开源软件,相信许多人都不会感到陌生,比如,安卓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开源操作系统。然而,如果对开源软件使用不当,依旧会惹上官司。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盒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其股东罗某在国际知名软件托管平台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 App(中文名为罗盒软件,其可实现软件“分身”功能,下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开源软件行业内采用较多的GPL V3开源许可协议(下称涉案协议),另附加任何人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购买的声明。不久后,罗某删除了该协议并停止更新涉案软件,转而开发涉案软件的闭源商业收费版。罗盒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亦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其研发了“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等4款软件(下称被诉侵权软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


罗盒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且不提供开源代码的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2019年3月,罗盒公司将玩友公司等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15万元。


2020年11月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玩友公司认为罗某仅是涉案软件32个贡献者之一,其无权未经其他软件贡献者的许可将涉案软件转让给罗盒公司,其附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及撤销或反转开源许可协议的做法违反涉案协议的相关规定。此外,玩友公司还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主要功能为微信视频美颜而非沙盒分身,因此,自己并未侵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软件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故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但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该行为违反涉案协议。玩友公司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其依据该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因此,玩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玩友公司须停止提供被诉4款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涉及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案件屈指可数,涉开源许可协议的裁判规则几乎处于空白。业界对于开源许可协议的性质及违反协议是否构成侵权、能否在开源许可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能否对其他人使用该商业软件进行收费、使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需整体还是部分公开该商业软件的源代码等等多个问题争议较大。


该案判决借鉴了多个国家法院对开源许可协议性质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开创性探索。那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独家采访了该案审判长谭海华。


XX:开源许可协议有何特点?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谭海华:开源许可协议是一种针对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其能够使开源软件自由使用,保证用户拥有共享和修改一个程序的自由,使得软件面向所有用户均保持为自由软件。如今,开源许可协议已成为国际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文本。截至目前,经“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批准的开源许可协议就多达近百种,涉案协议就是其中一种。该协议规定,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了该协议的开源软件,哪怕是只使用了一小部分源代码,那么,修改后的源代码或者衍生代码也必须根据该协议进行公开。因此,有人称该协议具有“传染性”或者“病毒效应”。


至于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性质,国际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此类协议仅为单纯的“授权许可”而非“契约”,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不但是“授权许可”,而且还构成“契约”。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回到该案,被诉侵权软件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故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但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该行为违反涉案协议。由于涉案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著作权许可的条件,玩友公司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其因涉案协议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因此,玩友公司构成对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XX:软件开发者在适用开源许可协议时,能否在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


谭海华:开源软件原作者让渡其著作权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给用户继续开发软件,其目的是创立一种自由开发、使用和传播的环境。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涉案协议的相关约定矛盾。因此,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涉案协议时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其主张玩友公司违反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缺乏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开源软件作者将著作财产权利让渡给软件使用者,但并不等于其不能有商业开发行为,更不等于完全免费,软件开发者可以对技术支持、培训、咨询、系统集成或其他专业服务,以及由此派生的增值业务进行收费。


XX:开源软件的主要贡献者能否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谭海华: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散布于全球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地增加。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因此,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诉。回到该案,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该案诉讼亦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该案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后涉案软件的贡献者以同一事实向玩友公司索赔的,若能证明其属于合作作品作者之一的,需基于该案赔偿数额向罗盒公司主张分割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