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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电诉山东联通盗播案二审获赔5000万元

日期:2018-12-29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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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联通被诉盗播央视节目信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称山东联通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看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山东联通公司赔偿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海看网络公司对于其中47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爱上电视公司)、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网络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  情

 

据了解,央视第3、5、6、8套即综艺频道、体育频道、电影频道和电视剧频道四套频道,自开播以来就是加密收费性质的电视节目。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广影视公司)曾发表公开声明,暂不向IPTV等新媒体平台进行信号授权,仅限于通过有线电视传输收看。

 

广电网络公司经由中广影视公司转授权,在山东省区域内经营管理央视第3、5、6、8套电视节目,并有权对非法截取信号、传送节目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2014年3月,央视国际公司授权爱上电视公司负责运营全国惟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海看网络公司运营山东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

 

2015年1月27日,中广影视公司发布声明称,山东联通公司经营的山东IPTV平台未经其授权,擅自播出CCTV3、5、6、8四套加密电视节目,严重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版权。


山东IPTV平台不仅播出上述频道节目,还在频道节目下部播放“山东有线统一全省客服热线96123”的滚动字幕。

 

广电网络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在互联网电视(IPTV)业务中使用广电网络公司的直播信号传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共同承担广电网络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广电网络公司主张,针对涉案四套有限电视节目,其每年缴纳许可使用费8000余万元,净利润率为12%;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非法获得用户数量为200万,每户每月有限电视收费标准为24元。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四年,广电网络公司仅计算两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广电网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结合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广电网络公司为获得独家授权而支付的费用、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赔偿广电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电网络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广电网络公司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38亿元,广电网络公司仅主张5000万元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未支持广电网络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诉讼请求错误。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则上诉主张,原被告双方不构成竞争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电网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电视与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内容基本相同、消费对象相同, 对于收看电视内容的消费者而言,二者仅存在提供方式的区别,原被告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在发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过程中,未经过广电网络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广电网络公司在山东省内获得独占使用的电视信号,其行为减少了 运营成本,提高了自身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广电网络公司主张按照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山东联通公司、海看网络公司侵权获利计算金额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计算,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不当。

 

根据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无论是按照有线用户收费金额计算利润,还是按照广电网络公司为获得 2014年、2015年涉案四个频道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独家许可使用权支付的许可费用进行计算,计算出来的费用均高于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亦高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故对于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予以支持。

 

经查明,由于海看网络公司并未在青岛地区与山东联通公司开展提供涉案互联网服务的行为,故海看网络公司应在山东省内除青岛地区以外的侵权行为与山东联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电网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对其企业商誉或者信誉造成贬损,因此广电网络公司要求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