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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倩女幽魂》被诉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开庭

日期:2019-08-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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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手游《倩女幽魂》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一审宣判后,又有新进展(本报于2018年1月24日第11版曾作相关报道)。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神圈公司)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网易)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广州网易、网易雷火与杭州网易被法院认定杭州网易、网易雷火在未取得《微微一笑很倾城》(下称涉案小说)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为《倩女幽魂》手游进行网络推广等行为,构成对涉案小说被授权方大神圈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公司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等106.4万元。三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公司上诉称,首先,大神圈公司仅取得了涉案小说的移动端游戏改编权,并未因该权利而获得对涉案小说所有元素的垄断使用权利,并据此排除其他主体对涉案小说元素的合理使用。该案中,网易雷火不存在涉案小说的改编使用行为,原告的起诉缺乏权利基础。其次,网易雷火的宣传行为具有合理性。网易雷火与《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制作方达成了深度合作,并支付了巨额对价。网易雷火不仅在同名电视剧中进行了广告植入,在该剧的拍摄过程中,还对剧本有关细节提出了修改意见等。基于双方的深度合作关系,同名电视剧制作方亦是从涉案小说作者处获得的合法授权,因此,网易雷火在游戏推广过程中,使用同名电视剧中的部分要素来表明网易雷火在同名电视剧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正当性。因同名电视剧是从涉案小说改编而来,不可避免地使用到涉案小说的名称、角色等元素信息。涉案小说与同名电视剧在相关元素的名称上虽有重合,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后,电视剧本身亦是一个独立的作品。网易雷火在宣传过程中为了说明网易雷火的游戏与同名电视剧的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电视剧的相关要素,这种使用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未混淆使用且有合法授权,与大神圈公司的游戏改编权利不发生冲突。再次,如前述,网易雷火使用同名电视剧中的一些元素与游戏关联是理所当然的,三公司对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不会导致混淆。


对此,大神圈公司进了一一答辩。大神圈公司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据论述充分。首先,大神圈公司获得涉案小说作者的独家授权,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即大神圈公司是同名游戏商品的唯一官方正版方,因此,大神圈公司自然享有使用涉案小说在游戏商品类别独家宣传推广的权利。其次,三公司未获得同名电视剧制作方关于将同名小说元素用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授权。雷火公司主张其与同名电视剧制作方存在深度合作关系,但并不表明其获得了使用上述元素的授权。原审查明,杭州网易与电视剧制作方所签订合同,主要就电视剧中植入杭州网易相关游戏,以及杭州网易有权使用电视剧海报为其游戏品牌进行宣传作出约定,并未涉及“授予杭州网易在经营《倩女幽魂》手游的过程中使用涉案小说名称、主角人物名称等相关元素权利”的内容。杭州网易、网易雷火所谓的“深度合作关系”,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基于上述合同行为而产生的各方关系的统称,各方权利义务仍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因此,缺乏明确授权的“深度合作关系”,不能使三公司获得对同名小说元素的使用权等。


目前,该案二审仍处于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