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9-10-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赵瑞科 浏览量:
字号:

原标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手机刷机“刷”出侵权风险


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为手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等故障时有着积极作用,应运而生的刷机平台也日益增多。如果刷机平台改写官方系统包,其行为是否侵犯手机厂家的利益?刷机是技术创新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王江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并非违法,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刷机行为。刷机服务提供商应当以公开、公用的系统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创造独立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能够吸引手机用户的手机操作系统,而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刷机平台引发纠纷


原告诉称,OPPO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制造商、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为手机用户提供软件产品和服务。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OPPO品牌手机移动互联业务的经营者,通过ColorOS手机操作系统对软件商店、游戏中心、OPPO+、阅读、OPPO浏览器等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移动互联业务经营。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线刷宝网站及涉案刷机软件的开发者、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线刷宝网站,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


原告认为,二被告妨碍、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并损害了原告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沟通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7万余元。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与OPPO公司分属不同市场,不存在竞争关系,手机用户使用线刷宝软件对OPPO手机刷机,并未导致OPPO公司利益受损。OPPO公司未经个人用户同意,在其售出的手机中预装自营软件和第三方软件,恶意推送广告信息,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该行为属于非正当行为。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将收款账户借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以偿还应收账款,并非线刷宝的所有权人,未参与任何与该网站及软件经营相关事务,且原被告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此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OPPO公司基于其用户对手机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移动互联网入口优势,通过在手机操作系统中预装自主研发或第三方合作应用等应用分发模式提供增值服务,获取收益,该种商业模式需要手机生产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资源,研发用户体验度高、适配性好的硬件和操作系统软件,进行大规模市场拓展和宣传,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支持和维护才能获得,作为手机生厂商应享有其后续流量变现的权益。故OPPO公司通过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种增值服务的实际运营者,故其亦享有相关权益。


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之间的用户群体均是手机用户尤其是安卓系统的手机用户,具有重叠性,经营模式上均有通过应用分发服务获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质性,故原被告双方在移动互联网用户流量领域和内容服务领域高度重合;二被告作为提供刷机服务的公司,主要是通过手机品牌和类型吸引用户,该种针对性的用户引流方式事实上扩大了线刷宝网站的用户资源,故该案当事人之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刷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直接对原告各种机型操作系统ROM包进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坏了原操作系统的完整性,减损系统适配性、影响用户体验、破坏操作影响手机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最终损害了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机服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基于OPPO手机操作系统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这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后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合理规范促进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系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较多技术及法律认定难点。


王江桥对本报记者表示:“该案技术难点主要表现在如何准确把握刷机技术原理,如何从技术上界定刷机和非法刷机的边界等,法律难点主要体现在刷机以及非法刷机行为的法律定性、如何判断案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以及二被告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等。”


王江桥指出,原被告直接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原告基于其开发的手机操作系统而形成的商业模式受法律保护,该商业模式所形成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涉案刷机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扰乱手机行业的竞争秩序,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获得竞争优势,尊重他人的经营模式和正当利益,不应该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行。


原告OPPO公司的代理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诉侵权的一方通常会选择将“提升用户体验”作为抗辩理由,抗辩其是一种业务创新,法院不应该制止。“用户体验一定是建立在产业根基、行业大势的基础之上,用户体验不是‘遮羞布’,不是行业‘灰产’滋生并赖以生存的空间。尊重产业规律、尊重行业已有的商业模式、尊重从业者,同样也是尊重用户的体现。只有产业不断蓬勃发展,正当从业者的合法利益被予以最大化的尊重和保护,才能创造出更多造福社会、造福用户的优质产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用户体验。”


本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二被告,但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回复。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