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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年华”遭遇虚假宣传,卢庚戌诉票务公司不正当竞争终获赔

日期:2020-08-19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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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到邀请也没有参加活动,组合的名称和照片却出现在演唱会推广文章中,“水木年华”演唱组合的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票务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


2020年8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当庭宣判票务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赔偿卢庚戌总计3万元。


案情简介


“水木年华”演唱组合成立于2001年,自主打歌《一生有你》走红后,发布十多张专辑并举办了多场演唱会,获得了“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最受欢迎组合奖、“音乐风云榜”内地最佳歌曲等知名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翰卓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www.dahepiao.com)发布的《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演唱会时间、地点、门票》为题的推广文章中,海报显示了缪杰和卢庚戌的照片,“演出介绍”部分声明演出嘉宾包括“水木年华”。


水木年华对此发布声明,称未接到主办方邀请,也未参加该活动,希望主办方道歉并消除影响。随后,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翰卓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翰卓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海报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翰卓公司在其“大河票务网”(www.dahepiao.com)中刊登声明,并赔偿卢庚戌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翰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卢庚戌和水木年华卢庚戌并非同一自然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并且本案应追加演唱会主办方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卢庚戌提交的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不具备公证的法律效力。翰卓公司无虚假宣传的故意或过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有误,翰卓公司收到卢庚戌的通知后即刻删除了相关信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改判驳回卢庚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百度百科网页中显示的水木年华主唱卢庚戌的照片,以及涉案文章中所附卢庚戌宣传海报照片,与本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身份证照片一致,翰卓公司虽质疑被上诉人的身份,但未有反驳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公证执业地域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该公证行为客观记载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翰卓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未尽合理的注意、审核义务前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翰卓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涉案宣传,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机会,存在攀附卢庚戌声誉的主观过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由于卢庚戌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翰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在考虑翰卓公司并非活动主办方且未实际销售票务等因素,综合翰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卢庚戌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并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本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