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游戏插件“捉妖”,能否想捉就捉?

日期:2021-01-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王英鸽 浏览量:
字号:

《一起来捉妖》系国内首款AR探索手机游戏,它依托手机即时定位,将AR探索和实景展示相结合,让玩家在现实生活中可以随时随地捕捉身边的“妖灵”。然而,一款定位修改“神器”却可以让玩家足不出户就能随意定位,“想捉什么妖就捉什么妖”。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涉案虚拟定位插件推广、销售方谌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此前,两原告曾提交诉前禁令申请,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谌某立即停止妨碍《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涉案行为。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谌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定位插件被诉侵权


两原告诉称,重庆腾讯公司是涉案手机游戏《一起来捉妖》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利用手机即时定位系统,通过AR功能抓捕身边的“妖灵”并对他们进行培养,在游戏中完成对战、展示、交易等诸多功能。游戏自上线以来,注册用户已超过两千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两原告发现,谌某通过多种渠道推广、销售的虚拟定位插件,可以改变手机操作环境,“欺骗”《一起来捉妖》的定位系统,使得游戏玩家无需实际移位,即可迅速变换地理位置抓取妖灵,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两原告起诉要求谌某停止妨碍《一起来捉妖》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谌某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推广、销售虚拟定位插件的行为未对市场竞争秩序、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同时,虚拟定位插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应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此外,其推广、销售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无不正当性。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竞争模式从最初的同业竞争发展为平台竞争、生态竞争,市场竞争边界和竞争关系趋于模糊。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而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而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


法院指出,谌某的被诉行为损害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一起来捉妖》系国内首款AR探索手机游戏,准确的地理位置是涉案网络游戏核心玩法得以实现、增强游戏用户粘性的根本性要求,亦是原告实现增值业务收入的关键。涉案虚拟定位插件随意修改玩家地理位置,严重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大大降低了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时间和金钱投入,剥夺了两原告与游戏玩家的交易机会,亦降低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损害正常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谌某的涉案被诉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游戏领域的竞争秩序,亦给作为网络游戏经营者的原告以及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谌某的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法院认为,禁止任何第三方为游戏玩家以作弊方式获取竞技优势提供便利,维护网络游戏规则的公平性是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的应用场景仅限于修改地理位置的真实性,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基本原则;谌某存在主动宣传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用于“作弊”并诱导用户购买的行为,具有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原告亦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带来的影响,故该案谌某推广、销售涉案虚拟定位插件引诱网络用户“作弊”的行为有违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因该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网络游戏具有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销售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80万元,并对两原告主张的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该案审判长、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表示,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进入蓬勃发展阶段。然而,伴随一些游戏衍生的新型作弊软件五花八门,网游“黑产”也是屡禁不绝,危害着网络游戏行业的创新发展。法院在审慎查明相关事实的前提下,作出诉前行为禁令,并在该案中通过判决的方式,从司法层面对以技术加持的网游“黑产”现象进行规制,以期能够推动网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