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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获赔55万元

日期:2021-01-20 来源:知产团微信 作者:袁之慧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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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个AI机器人刚打完官司,也是全国首例AI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回顾:


原告百度公司认为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被告子乐公司辩称,其使用“杜丫丫”名称及“小杜小杜”语音指令具有合理依据;双方产品的外观、功能、目标用户完全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等。

 

法院观点:

 

经审理后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

 

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子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条之规定,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亦缺乏合法依据。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子乐公司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情分析: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声音标识是属于声音商标的一种,随同广告用短乐、品牌主题音乐和一连串的品牌题材使用。一个声音标识可以是一支很短的独特曲调或旋律或者一句话,声音标识与其他可视标识具有同等价值,通常会通过声音与可视标识的结合使用来增加强品牌的辨识度。比如王力宏演唱的麦当劳餐厅歌曲"巴巴巴巴巴~~,我就喜欢”还有诺基亚主题曲这些,你一听就可以联想到对应的商品,说明这些声音都在消费者脑海中形成了独特的画面,将这些声音与他们的所属商家建立了唯一联系。

 

所以,还有想Copy“小爱”“Siri”“天猫精灵”的可以歇歇了。

 

撞梗都不行,谐音梗更不行。

 

本案的关键意义在于——AI

 

随着科技水平提高,自2013年智能化、数字化崛起后,人工智能衍生出的各种技术、应用触及到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层出不穷,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认定问题在AI界和知识产权界饱受热议。

 

人工智能背后涉及到的大数据与专利、著作权、商业机密等问题,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确切得到说法,目前只能通过司法中相应典型案例进行参考。

 

我国也没有创立关于人工智能专门法律。人工智能数据在实践中多是人工智能开发者收集、整理、分析形成,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需要看人工智能数据具体使用的场景。如果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属于在选择、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由于我们立法上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制条款,AI数据如何保护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例如,著名的“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案”、淘宝诉美景公司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案,二级法院均通过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数据权益问题——机器人抓取数据行为的合法性边界问题。这些案例让我们感受到为了保护人工智能数据,我国法院正在不断扩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以满足数据保护的发展需求,本案也如此。但是,选择原则性条款来保护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权益,不仅容易受到学界对原则性条款可能被滥用的疑虑,还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存有较大不确定的争议。

 

可见,一味的将《反不当竞争法》进行“扩大解释”无济于事。作为国内科技市场的一个新生儿,“人工智能”迫切的需要更多法律来为他的成长保驾护航。

 

所以本案经典所在,是对于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通过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日后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完善铺设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