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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 ONLY 及 VEROMODA 服装款式判赔108万

日期:2021-04-30 来源:余杭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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绫致公司系ONLY和VEROMODA品牌的经营,近期,绫致公司将一家以专门销售ONLY及VEROMODA“同款”服装的淘宝店铺“八怡”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店铺的经营者地晴公司起诉至余杭法院,并要求地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余万。


据悉,店铺中的服装虽然被冠上了“BAYI”商标,但款式设计与ONLY和VEROMODA几乎一致。同时,该淘宝店的经营者还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山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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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比对,查明地晴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八怡官方直销店”中共有75款服装的款式与原告经营的ONLY和VEROMODA品牌店铺中的服装款式相同,甚至连商品名称中所包含的款号也是完全一致。部分商品下还有买家给予的诸如“和专柜还原度很高”、“用不到一件的钱买了一身”、“和专柜差不多”的评价。


原告在该店铺中公证购买了数款服装,服装内标签均标注了地晴公司的商标“BAYI”,吊牌上也标注了“BAYI八怡”标识及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显示为一个昵称为“扶墙”的微信用户。原告随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并微信下单购买了几款服装,收到的服装上的标识亦与前述一致。同时,“扶墙”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多个服装展示图片,并附有“接受批发预定”、“专柜品质”等信息,部分图片中还带有ONLY和VEROMODA标识。


另外,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地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以广州市番禺区某处为工作室和仓库,委托他人生产假冒“FILA”和“ONLY”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八怡官方直销店”销售,该工作室和仓库的地址正是前述侵权服装的发货地址。


可见,被告地晴公司通过大量购买绫致公司经营、销售的ONLY、VEROMODA品牌服装,再完全仿制相同款式的服装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途径低价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新颖的款式或呈现品牌特色的系列产品能够凝聚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这无疑是经营者投入大量的成本所集聚的经营优势。而完全仿版的行为在对产品款式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的处理选择等方面没有投入任何智力劳动,但却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所积累的商誉而获得利润。该种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产品商誉、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而不劳而获的故意,客观上破坏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


本案中,地晴公司借由他人品牌产品款式及商誉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为了创新服装款式、积累品牌商誉的经营者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最终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地晴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