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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数据不能想抓就抓,当心侵权!

日期:2022-01-14 来源:余杭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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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红人”直播、用户“打赏”,疫情催生下的新型“直播经济”正走进大众视野、融入大众生活,由此产生的平台直播数据也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香饽饽”。近日,余杭法院宣判一起涉“抖音”平台直播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


起诉擅自抓取数据


2017年,“抖音”上线了直播功能。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抖音”主播人数超千万,日活跃主播也有数十万。而“六界”系“小葫芦”官网的开发运营商,“小葫芦”官网上曾公布了“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榜单,囊括“抖音”在内的各大直播平台数据。通过这些榜单,可查看到不同周期内“网红”主播的收益数据(包括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以及“头部粉丝”打赏主播数据(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等)。


“微播视界”认为,“六界”通过技术手段抓取非公开数据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及其服务的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六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万元,并在“小葫芦”官方网站等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六界”辩称,他们抓取的数据系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整合加工后形成涉案数据,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合法正当,且未对“抖音”直播间全量抓取,不会对“抖音”产品运行造成任何破坏,而双方产品无任何竞争关系,未形成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视界”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赴六界公司住所地现场勘验,双方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单一的直播权益应当归于具体用户,但原告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通过运营涉案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其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的竞争利益值得保护。此外,原告收集涉案数据是基于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原告主张涉案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就行为方式而言,被告公司并未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在诉讼中存在陈述前后矛盾的情形。


从行为后果来看,六界公司运营 “小葫芦”网站长期通过非正当技术手段抓取抖音平台非公开直播数据并经整理后公开展示,该行为破坏抖音运营方数据展示规则,损害其竞争优势;且数据本身涉及用户敏感信息,损害个人信息权利;数据的公开甚至或影响家庭、社会稳定进而导致社会总福利下降。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六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微播视界”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判决“六界”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小葫芦”官方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


法官寄语


尽管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的“数据权利”概念,但从竞争法维度而言,直播平台经营者依法收集的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平台的直播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因此其不仅关乎平台经营者的利益,也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