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法硕”培训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慎用关键词推广

日期:2022-04-11 来源: 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作者:张正 浏览量:
字号:

导读


法律硕士考试越来越热,“法硕”培训机构的推广广告也开展地如火如荼。但是如果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字号造成混淆,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知名“法硕”培训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情简介


北京法硕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硕联盟公司”)是法硕联盟论坛(www.fashuounion.com)的运营者,该网站主要提供法律硕士考试相关的交流平台及辅导培训。


2021年,法硕联盟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中以“法硕联盟”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首页第八条搜索结果显示链接名称为“法硕联盟_基础弱短期冲刺辅导_轻松备战法硕考试”,该链接描述内容包括“法硕联盟,已助众多考生圆梦法硕,李**,徐**等名师指导授课!面授/网授课程学习更高效!众合法硕联盟,助你轻松备战法考!”,并显示“广告”字样。


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方圆众合教育法硕页面,页面显示“2022届法硕VIP全程班”等内容。经查,该搜索结果网站的经营者是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众合教育公司”)。


法硕联盟公司认为,方圆众合教育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时,擅自将法硕联盟公司的企业字号和网站名称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方圆众合教育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本案中,法硕联盟公司运营的“法硕联盟”论坛网站会员数、帖子数较多,微信公众号“法硕联盟论坛考研”、微博账号“法硕联盟论坛”用户数量较多,且有在先判决曾认定“法硕联盟”网站运营多年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证明“法硕联盟”作为法硕联盟公司的企业字号及运营的网站名称,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


方圆众合教育公司作为法硕联盟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擅自将“法硕联盟”字样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及描述中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法院认为方圆众合教育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法硕联盟公司有特定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方圆众合教育公司上诉主张其在推广中突出使用的是众合及方圆众合师资内部法硕联盟,并未直接表述为“法硕联盟”,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但在案证据显示,方圆众合教育公司的链接内容中均突出使用了“法硕联盟”字样,在法硕联盟公司经营的“法硕联盟”网站及其他同名媒体账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方圆众合教育公司以“法硕联盟”为关键词设链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因混淆误认而错误选择方圆众合教育公司网站,并由此导致方圆众合教育公司获取不当的额外流量和交易机会。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方圆众合教育公司赔偿法硕联盟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2583元。


法官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诱导用户的注意与点击,将同行业竞争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网站名称等设置为其广告的推广关键词,获取不正当的流量和交易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在进行市场运营中,应当依法开展良性竞争,合理避让他人有影响力的字号、简称、姓名、域名等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