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对米其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字号: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和舟广告公司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米其林公司文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米其林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侵犯了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和舟广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万元。
- 米芝莲与米其林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 “米其林”遇上“美其淋”,共存能否分清?
- 米其林诉“米记米芝蓮”商标侵权,法院作出判决
- Supreme People’s Court links damages to trademark fame in “very positive” Michelin decision
- 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所作出的认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是否不再审查而一律采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