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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法未规定位置商标、单一颜色商标的情形之下

日期:2016-07-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吕可珂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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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线迷人的高跟鞋一直是许多爱美女性的心爱之物,法国鞋履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1992年设计出来的红色鞋底的高跟鞋更是时尚界的宠儿。但是,克里斯提·鲁布托在我国注册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商标却并不顺利。2015年2月9日,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08356号)(下称被诉决定),克里斯提·鲁布托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申请红鞋底商标被驳

  2010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克里斯提·鲁布托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请求。

  克里斯提·鲁布托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1月22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另外,根据商标确权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所述该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或其申请已经被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商标域外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申请商标在我国准予申请并初步审定之依据。故商评委决定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不服商评委决定提起诉讼

  克里斯提·鲁布托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2月9日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其主张申请商标申请请求注册的范围仅为红鞋底,以虚线勾画的高跟鞋图形不是申请商标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作用仅在于指示该商标相对于鞋体的位置,被诉决定中商评委所认定的“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的单一的颜色组成”是错误的。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商评委在审查时,应当将虚线部分的高跟鞋外形去掉,仅对剩下的红鞋底进行审查。在被诉决定中,商评委基于该错误的前提,作出“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的认定是错误的。

  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其申请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中的位置商标,即以使用在商品特定位置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为标志的商标。克里斯提·鲁布托主张,位置商标不是与平面商标或立体商标相区别的一类商标类型,只是在平面商标或立体商标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标志使用的位置,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并认为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已有保护位置装潢的先例。克里斯提·鲁布托还提出,我国签署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承认位置商标。

  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经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克里斯提·鲁布托声称,一方面,在其提出红色鞋底设计之前,没有女鞋设计师真正关注过鞋底的颜色设计,通常仅采用棕色、米黄色或者黑色作为鞋底的颜色;另一方面,从惯常标注商标的位置而言,生产商通常将其商标标注在鞋底,申请商标将红色作为标识用于女士高跟鞋的鞋底,本身具有鲜明的标识作用,足以将原告的产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女士高跟鞋产品,而该红色标识又处于鞋类产品惯常标注商标的位置鞋底,相关公众在面对原告的红色鞋底标识时会将其认知为商标。此外,克里斯提·鲁布托提交了大量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告及其商品在全球媒体上的新闻报道、时尚编辑证明函等及其中文简译、原告商品在中国的销售记录及中文简译、申请商标域外注册清单和商标注册证明、以“红鞋底”为搜索词的网页搜索结果摘录等。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申请商标在其他注册国家的司法保护记录也能够证明,该商标被认定为具有固有显著性或经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具备了后天显著性。

  克里斯提·鲁布托还认为,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国际注册第G902955号商标的延续注册,理应同样获得注册。克里斯提·鲁布托主张,其拥有的第G902955号注册商标也是用于全面覆盖鞋底即红鞋底,申请商标同为红鞋底,两标识都是旨在将其著名的红底鞋进行注册,申请注册第G1031242号商标属于延续注册。

  关注非传统商标注册

  从克里斯提·鲁布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该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兼具位置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特点的CHRISTIAN LOUBOUTIN红鞋底商标在我国能否获准注册。

  众所周知,2013年8月30日,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正式获得通过,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商标法涉及面广、亮点颇多,其中第八条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删除了对注册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要素,从而使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得到了扩展,声音商标成为可注册商标。尽管如此,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单一颜色商标和位置商标并未被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可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内。

  如同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商标法只将颜色商标中的颜色组合商标规定为可注册商标,而作为颜色商标中一种的单一颜色商标并没有被我国商标法规定为可注册商标。而针对位置商标的问题,尽管它被规定在了包括我国在内的51个国家和组织已经签署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但是目前我国并未正式加入该条约,并且如同全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我国尚未将位置商标明文规定在可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内。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虽然我国商标法目前并未将位置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规定为可注册商标,但是我国法律也会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条件的、适当的保护,并且今后随着我国商标实务的发展,我国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有望得到进一步扩展。”

  在我国商标法未规定位置商标、单一颜色商标的情形之下,CHRISTIAN LOUBOUTIN红鞋底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有待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案情作出合理的判决。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