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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两款游戏涉嫌侵权,《开心消消乐》的权利人将对方诉至法院

日期:2016-10-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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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款益智竞技类游戏,《开心消消乐》自推出以来,因画面精美、上手简单、休闲有趣等受到用户的热捧。近期,一起知识产权诉讼使《开心消消乐》的权利人难以“开心”起来。

  因认为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川公司)出品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2015》等游戏在名称、宣传语、下载及安装页面、游戏内部等多处使用了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商标、特有名称和装潢相同或者类似的图案、商标,侵犯了《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元素)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2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游戏遭遇侵权纠纷

  成立于2009年的乐元素是国内知名的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2012年,乐元素开始研发电脑版《开心消消乐》游戏,并于2013年7月上线。同年8月,乐元素开始研发该游戏的手机版,并于2014年上线。无论是电脑版还是手机版,该游戏的下载数量、用户规模、收入等都长期居于同类游戏前列。

  乐元素认为,《开心消消乐》游戏是其独立研发的,公司依法享有游戏开始画面、美术字“开心消消乐”和游戏藤蔓图、小浣熊系列、小鸡系列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此外,《开心消消乐》游戏经过公司的运营和宣传,已在用户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构成知名商品,“开心消消乐”构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游戏开始画面、美术字“开心消消乐”等已具有识别性,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成立于2013年的古川公司同样从事游戏产品的开发和运营,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推出了《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2015》等多款游戏,并在多个游戏平台公开发行。乐元素认为,古川公司在上述两款游戏内部及下载页面中,涉嫌擅自使用《开心消消乐》游戏的美术作品、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并且对其游戏的用户数量、排名情况,以及游戏的来源和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此外,古川公司还涉嫌仿冒《开心消消乐》游戏的宣传图、宣传语,在游戏中设置了恶意扣费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古川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后,乐元素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共计326万余元。

  双方激辩是否侵权

  对于乐元素的指控,古川公司不予认同,并在法庭上进行了反击。

  古川公司代理律师辩称,乐元素未查明被诉游戏的开发商、运营商。事实上,被诉游戏的开发商是深圳游手公司,该公司提供了被诉游戏的产品数据包、截图、简介等,并授权给古川公司推广和运营,因此,古川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主体。另外,古川公司在收到乐元素的律师函后,第一时间联络发布平台,删除了可能涉嫌侵权的相关游戏,其有权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免责。此外,古川公司认为,其开发或代理游戏并没有知晓同类游戏开发情况的义务,不属于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明知或应知类型,无法适用“红旗原则”。

  古川公司提出,古川公司运营的上述游戏与乐元素的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开心消消乐2015》游戏名称有数字要素,而乐元素的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数字要素;“消消乐”是手机网络游戏的统称,市场上有大量名为“消消乐”的消除类游戏,在网络游戏领域中,对游戏类别名称的使用,任何人不能形成垄断。因此,古川公司没有侵犯乐元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被诉游戏与原告开发游戏的元素和画面不同,并未侵犯乐元素的著作权。

  此外,古川公司代理律师还辩称,乐元素诉请中包含了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系列诉请,但这些诉请应当选择适用。原告在主张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同时,不应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如何实现良性发展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审理查明,但此类案件带来的警示作用不容忽视。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游戏行业调研机构伽马数据等日前联合发布的《2016年1月至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787.5亿元,同比增长30.1%。其中,移动游戏依然保持了高速增长,达到374.8亿元,同比增长79.1%。此外,我国游戏用户达到了4.89亿人,同比增长6.7%。鲜活的数字表明,我国游戏市场正呈爆发式增长态势,市场潜力巨大。

  不容忽视的是,在市场利益驱动下,游戏产业的恶性竞争现象依然存在。比如,抄袭、模仿、窃取源代码等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游戏厂商以学习借鉴为名,打“擦边球”,对热门游戏进行仿制,甚至出现了“正版产品还未正式上线,山寨产品就已获利”的现象,这给正版经营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理事长孙寿山曾多次呼吁,建立良好的游戏市场知识产权秩序,提高游戏作品的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精品,抵制抄袭模仿、窃取源代码等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面对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游戏厂商在维权时仍面临诸多困难。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在游戏领域,尤其是手游领域,大多数游戏厂商是中小企业,受制于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他们并不具备维权实力;另一方面,由于游戏产品生命周期不长,尤其是手游的生命周期更短,但是维权周期较长,不少侵权方会采用拖延战术进行获利,有的诉讼还未结束,被诉侵权游戏已经下线;再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司法赔偿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让很多侵权者有恃无恐等。

  那么,游戏行业该如何实现良性发展?易观国际高级分析师庞亿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首先,相关从业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立项阶段,就做好市场调研,避免同质化设计;在研发阶段,要保存好研发资料,并及时对产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等。其次,游戏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应具有良好的维权意识,建立规范的维权机制,不应对侵权行为置之不理。第三,从国外同行做法来看,行业协会应在共同打击游戏侵权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国内游戏行业,尤其是手游行业尚缺乏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因此,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十分必要。第四,若想继续加大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立法部门也应根据产业最新动态,修改相关法律,提高侵权处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