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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砂糖案尘埃落定,四被告人均获刑

日期:2017-10-20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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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案,四被告人分获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查明:

在云南省昆明市骏琪干菜副食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骏琪批发市场)一门面经营糖类批发、零售的被告人李存德与被告人周月楷预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俗称“换包糖”)牟取利益,商议由李存德负责联系客户并收取货款,周月楷负责组织货源并发货,所得利润平分。

2016年2月,在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富华苑经营一食糖经营部的被告人王姣芳与其雇员被告人池生寿一起到骏琪批发市场联系购买白砂糖。在李存德门面与李存德谈价时,李存德告诉二人,他卖的是“换包糖”,糖是泰国、缅甸生产的,换包装假冒成国内生产的品牌,价格比市场上正规品牌的便宜。王姣芳见价格便宜遂与李存德商定了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事宜。

后王姣芳陆续向李存德订购假冒品牌的白砂糖;

李存德将之告诉周月楷,周月楷将假冒品牌的白砂糖从昆明市王家营火车站发运到柳州东站;

池生寿负责办理领货手续;

王姣芳收货后将货款转入李存德的银行账户。 

2016年3月至6月间,李存德、周月楷共向王姣芳销售假冒“景戈塔”“英茂”等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共计710.45吨(金额335.3324万元);王姣芳销售给广西象州县某冰糖厂633.75吨(销售金额327.1112.5万元)、林某某40吨(销售金额20.8万元)。

除此,周月楷还于2016年6月4日销售给前述冰糖厂假冒“景戈塔”牌白砂糖75吨(销售金额35.4万元)。2016年6月3日至6月24日,王姣芳、池生寿、李存德、周月楷先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计扣押假冒“网山”牌、“景戈塔”“英茂”牌白砂糖4394袋21.97吨。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月楷、原审被告人王姣芳、李存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池生寿明知王姣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提供帮助,与王姣芳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依法维持了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