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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角色还是艺名?“金龟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近日开庭

日期:2019-04-19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逯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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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燕是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因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2018年9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金龟子”商标无效。“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刘纯燕本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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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


本案诉争商标为“金龟子”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三人刘纯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金龟子”究竟是不是刘纯燕的艺名?2、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原告李某认为:一、“金龟子”只是第三人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少儿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二、在汉语中,“金龟子”还是自然界中一种昆虫的名字,具有第二含义。三、刘纯燕作为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虽曾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现在已离开主持一线,即使“金龟子”可以作为刘纯燕的艺名予以保护,其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跨类到本案诉争商标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系其艺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李某未经授权,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第三人刘纯燕认为:一、“金龟子”经过第三人多年自主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第三人的姓名符号,甚至比第三人本人的名字刘纯燕更广为知晓。二、第三人主持的少儿节目很多都是寓教于乐性质的,这些节目内容和儿童教育培训是吻合的,第三人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受众和诉争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是具有一致性。三、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第三人的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损害。


由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刘纯燕本人均亲自出庭,审判长也在庭审的最后环节特意请两位当事人就本案意见进行了陈述。


原告李某:我是一个宝妈创业者,在我怀孕期间,创办了金龟子教育机构,起初是想把我所学的专业付诸实践,将我的教育理念传递给更多的人。我一步一步坚持走过来,今年已经经营了整整十三年。我今天来到这里,其实很荣幸,能够见到刘纯燕老师,也很荣幸能够在法庭来发表我的个人观点,向各位介绍我的真实情况。我只是想维护我的合法的权益,希望审判长还有陪审员能够给予我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


第三人刘纯燕:我之所以关注“金龟子”这个商标,是因为这个商标出现在了一直我耕耘的儿童教育领域。这些年,无论是节目还是生活当中,我都致力于把快乐教育、寓教于乐的理念传播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观众已经把“金龟子”和儿童、儿童教育以及儿童的方方面面都联系在了一起。一直以来,“金龟子”对于我不仅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一个由我扮演的卡通角色,更重要的是,大朋友、小朋友对我亲切的称呼。很多人都不知道我的本名,一直称呼我为“金龟子”,它已经是我生活中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几代观众共同成长的童年记忆。金龟子原来本身只是一种昆虫,它本来和七星瓢虫的形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让孩子们更喜欢,我是将金龟子和七星瓢虫做了完美的艺术结合和再创作,在用了三十多年的艺术生涯不断地赋予“金龟子”新的生命和新的力量。我想,未来我也会和喜欢我的观众一同成长,他们的童年的快乐和记忆也是我梦想的完美结合,我们都一起赋予了“金龟子”这个艺术形象源源不断的成长力,未来的我也希望继续用这个形象为一代又一代的观众创造属于他们的童年梦想,我愿意用一生的精力打造一个真正属于孩子们的儿童品牌。也许这条路还很长,但是我愿意为之求索。观众的记忆和爱选择了我,我不仅是“金龟子”的扮演者,也是“金龟子“,“金龟子”就是我,它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陪伴,它给予了大朋友、小朋友温暖,是他们一起梦想成长的伙伴。从前,我是在电视里、在屏幕中陪伴大家,未来,我会身体力行将我的快乐教育理念用更多更好的方式传播到大家当中,让“金龟子”一直陪着你们,慢慢长大。谢谢大家!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