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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二审开战 “红日”PK“红日E家”

日期:2019-05-24 来源:知产力 作者:Yvett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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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备受关注的知名厨卫品牌“红日”与“红日E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红日”一审获赔5000万


据悉,2019年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红日)的诉讼请求,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睿尚)等被告被判赔5000万元。

 

据广州红日介绍,其前身是广州市国营白云机电厂,后于1993年更名为广州市红日燃具公司,随后又更名为广州红日。1997年,广州红日第950873号“RedSun红日及图”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过多年发展,“红日”字号在厨房家电行业颇具知名度。本案被告之一石某是广州红日的前员工。2015年8月,被告石某进入广州红日市场部工作。一年后,石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在之后与其配偶等人共同成立了被告广东睿尚。广东睿尚的经营范围包括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销售本公司产品;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等。

 

广州红日在起诉称,前员工石某参股的广东睿尚受让的“红日E家”商标与其方字号近似,且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晚于广州红日字号。该商标原注册人是被告江西红日,广东睿尚在受让该商标后,即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等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及其变体,并利用广州红日定牌生产厂家和经销渠道生产、销售这些产品。

 

广州红日认为,广东睿尚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明知广东睿尚公侵权,仍与其合作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该案的其他被告包括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等红日燃具公司的前省级总经销,以及红日燃具公司的定牌生产厂家喜玛拉雅公司等。红日燃具公司向九被告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同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获得支持。


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第5920931号11类“红日E家”商标于2007年02月16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高压锅(电加压饮具); 风扇(空气调节); 冲水槽; 水龙头; 厨房用抽油烟机; 热水器; 饮水机; 消毒碗柜; 煤气灶; 暖器;”等商品上。“红日E家”商标目前已转让至广东睿尚名下。 


多名被告不服提上诉


在一审法院判决,广东睿尚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等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十日内销毁其侵权宣传资料并去除其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被告江西红日、河北广诺、陕西爱博、郑州凯圣瑞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各自在400万、800万、1000万、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广东睿尚等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睿尚上诉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州红日在“红日e家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诉商标)申请日前就享有其主张的字号权益且该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广州红日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对被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其不再享有可对抗被诉商标的字号权益。2.广东睿尚使用被诉商标的行为正当,且在受让商标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江西红日公司、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的宣传行为也与广东睿尚无关。3.第7类洗碗机商品与第11类燃气炉具、抽油烟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广东睿尚在洗碗机商品上使用被诉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4.被诉域名“redsun-gd.com”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5.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红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广州红日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江西红日公司上诉称:1.广州红日公证购买取得的收据中的印章并非江西红日公司的公章,江西红日公司也并非广东睿尚的省级经销商。2.本案是合同纠纷,并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红日在2007年就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不足,广东睿尚依法使用其从江西红日公司受让的注册商标,且被诉商标与广州红日的字号并不相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江西红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江西红日公司的被诉行为未给广州红日造成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江西红日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州红日公司负担。


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上诉称:1.被诉商标具有合法性,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均对该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审查,也知悉其使用情况。2.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均已经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3.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均无与其他被诉侵权人共同侵权的故意。4.广诺公司、爱博公司、凯圣瑞公司并无侵权获利。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州红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上诉人的主张,广州红日称,江西红日公司在作为经销商期间擅自注册申请了“红日E家”以及“RSE+红日E家”的商标,且未告知广州红日。广州红日仅允许江西红日公司在家具橱柜类使用“红日E家”系列商标,不允许在冲突产品上。

 

而广东睿尚受让该商标后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上使用第5920931号“红日e家”注册商标及其变体“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商标,侵犯了广州红日所持有的“红日”字号相关权益,其所使用的广告语“红日厨卫升级啦”“红日厨卫全面升级”等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