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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

日期:2019-08-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瑞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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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纯燕是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因得知在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其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随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诉争商标无效。诉争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李某认为,其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金龟子”只是第三人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央视少儿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金龟子”一词与自然界中昆虫、央视少儿节目中的角色名称、刘纯燕艺名形成三个人所共知的指向关系,并没有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刘纯燕认为,“金龟子”经过其多年自主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本人的姓名符号;“金龟子”的知名度受众和诉争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是具有一致性;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其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损害。


被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知“金龟子”系其艺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李某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既属于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有权主张姓名权;原告在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