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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蓝带”商标,判赔300万元

日期:2019-10-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郑斯亮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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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下称蓝带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将军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雪野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下称多又好超市)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蓝带啤酒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作为蓝带公司产品中的新成员,“蓝带将军”啤酒差异化品牌形象,为其在啤酒市场取得了较大突破。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字样。另查,2005年3月及2015年2月,雪野公司分别注册取得第737442号“将军”及图商标、第13739045号“将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啤酒。此外,雪野公司大量生产“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据此,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请求判令雪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军公司、多又好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将军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带”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雪野公司辩称,蓝带公司拥有“蓝带”商标的使用权,雪野公司拥有“将军”商标的所有权,蓝带公司在市场上也使用蓝带将军的未注册标识,侵犯了雪野公司的将军商标所有权。将军公司同意雪野公司的答辩意见。多又好超市未提供答辩意见。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具有搭商业信誉优势的“便车”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蓝带公司,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多又好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将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将军公司上诉称,其拥有“将军”商标所有权,并曾经注册成功“蓝带将军”商标,后被撤销。在撤销“蓝带将军”裁定或判决中均以在先使用该标识为理由,说明“蓝带将军”标识与“蓝带”商标不相似。此外,“蓝带”与“将军”合用成为将军公司的企业名称,在“蓝带”不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蓝带”不能被蓝带公司独占。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雪野公司“蓝带将军及图”商标申请日前,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雪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蓝带公司推出的“蓝带将军”品牌,却未择避让,并于2011年12月申请注册“蓝带将军及图”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蓝带公司随即提起异议申请,且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此外,雪野公司为了攀附蓝带公司“蓝带”“蓝带将军”啤酒的商誉,大量生产所谓“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并在市场上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