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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东北大板”被判侵权

日期:2019-11-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伊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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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下称红宝石公司)诉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宏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红宝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红宝石公司诉称,“东北大板”是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冰淇淋、冰棍等商品上,且于2013年5月将“红宝石”牌“东北大板”冰棍、冰淇淋投放市场。2018年9月起,红宝石公司发现宏远公司生产的“东北大块”雪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且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东北大块”名称与其注册商标近似,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宏远公司辩称,其在2012年开始生产、销售“东北大块”雪糕,且印刷、定制包装盒的时间早于红宝石公司印刷、生产的时间及注册商标的时间,构成在先使用。“东北大板”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东北”指东北地区,另外也指代方位,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宏远公司的“东北大块”厂家多达20余家,分布各个地区,由此“东北大板”不具有显著性、代表性,即便红宝石公司的产品在北方销售较好,但其在南昌的市场占有率极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宏远公司未经许可,在与红宝石公司“东北大板”注册商标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东北大板”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红宝石公司对“东北大板”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中,宏远公司辩称“东北大板”系通用名称,但其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被工具书、词典等收录,亦未举证证明“东北大板”已经构成约定俗成的称谓,故对宏远公司关于“东北大板”构成通用名称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红宝石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宏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对红宝石公司提出的合理支出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已经逐渐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意义。商标不仅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保证商品品质、广告宣传等功能。如今,交易关系日趋复杂,经营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应注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防止商标侵权的发生;另一方面,对自身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