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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斯卡纳”“佛罗伦萨”等外文组合能否作为商标惹争议

日期:2019-12-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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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相关公众来说,佛罗伦萨、托斯卡纳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中文译文可以说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其对应的意大利语等译文,可能受众人群相对较小,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翻译及其组合可否作为商标使用?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外文地名组合而成的商标所引发的纠纷中给出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TUSCAN'S”“Firenze”及图形构成的第24243096号“TUSCAN'S Firenze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于文字部分“TUSCAN”与“Firenze”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两个词汇的组合并未产生强于地名的含义和影响,最终驳回广东美乐时皮具有限公司(下称美乐时公司)的上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美乐时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由“TUSCAN'S”“Firenze”及图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TUSCAN”可译为“托斯卡纳”,“Firenze”可译为“佛罗伦萨”,两者均为意大利地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乐时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中的“TUSCAN”与“Firenze”均为意大利语,并非中国公众所熟知的地名,且已有多件类似的在先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审理,原商评委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可译为意大利的地名名称,诉争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本身的含义,且美乐时公司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个案性,不能作为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美乐时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等多元素组合而成,并且经过广泛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乐时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同时,诉争商标中的文字均为意大利文,并非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且已有多件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故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USCAN”与“Firenze”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诉争商标整体没有形成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产地。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美乐时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USCAN”为英文,中文含义为“托斯卡纳”,是意大利的一个区域名称;“Firenze”为意大利文,中文含义为“佛罗伦萨”,系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TUSCAN”与“Firenze”均为意大利旅游胜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诉争商标整体没有脱离地名的含义,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而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不能作为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乐时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