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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彼此”商标引纠纷

日期:2020-01-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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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第16146775号“爱彼此”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上海与浙江两家名称均包含“爱彼此”三字的企业产生了一场纠葛。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爱彼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爱彼此)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爱彼此)的第11954419号“爱彼此”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7210号“爱彼此ABS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浙江爱彼此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13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竹木工艺品、家养宠物窝、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第20类商品上。


2017年11月24日,上海爱彼此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海爱彼此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之一,系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原商评委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上海爱彼此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该案中,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中属同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虽然在《区分表》中分别属于不同类似群,但两者均为家居用品,同时考虑到上海爱彼此与浙江爱彼此同处江浙沪地区,因此在上述相关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群体方面高度趋同或重叠。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相联系,进而产生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9年4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家居用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似,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群组,故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