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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帮宝适”对垒,宝洁终胜诉

日期:2020-02-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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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注册为企业字号,然后再授权他人在内地进行商业使用,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宝洁公司起诉泉州艺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艺亚公司)、泉州向日葵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向日葵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生产、销售带有“Pampermes”“Pampersoft”等标识的婴儿纸尿裤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宝洁公司享有的“Pampers”等多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二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等40万元,驳回艺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遭受行政处罚


宝洁公司是全球日用消费品公司巨头之一,产品包括洗发、护肤用品等,其“帮宝适”“Pampers”品牌婴儿纸尿裤深受消费者喜爱。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宝洁公司在第5类、第16类纸制婴儿尿布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帮宝适”“幫寶適”以及“Pampers”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


据法院审理查明,该案第三人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由向日葵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并授权向日葵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有“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Pamperosoft、帮宝柔”等字样的婴儿纸尿裤。2017年4月2日,案外人福建蓝蜻蜓护理用品股份公司向向日葵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向日葵公司使用“Pamperostar”生产销售婴儿纸尿裤。随后,艺亚公司在网上开设了名为“Pamperostar”的品牌旗舰店、专营店以及个人店铺。


2017年6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江分局(下称洛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宝洁公司的“帮宝适”牌婴幼儿纸尿裤包装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向日葵公司使用与帮宝适品牌婴幼儿纸尿裤相近似的颜色等、并在醒目位置标注“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责令向日葵公司停止侵权,没收向日葵公司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


向日葵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继续生产标有“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Pamperostar”字样的婴儿纸尿裤。针对向日葵公司的行为,2018年5月22日,洛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


2018年2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艺亚公司销售的“Pamperostar婴儿纸尿裤”产品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责令艺亚公司停止侵权,并没收艺亚公司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等。


与此同时,宝洁公司对向日葵公司提交申请的第19001535号“Pamperosoft”商标提出异议。随后,原商标局作出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后,宝洁公司将艺亚公司和向日葵公司起诉至泉州中院。


一审判决侵权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三种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显著位置上分别使用了“Pampersoft”“Pamperostar”“Pampermes”标识,与原告第11214847号“Pamperst图文”注册商标相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考虑到宝洁公司涉案商标权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认定构成近似标识。


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在配色、文字排列、版式设计上与宝洁公司的包装存在近似,且向日葵公司未就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或诉讼,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相关证据来看,艺亚公司与向日葵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向日葵公司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泉州中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艺亚公司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艺亚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艺亚公司上诉称,首先,其销售“Pamperostar”商品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法院不应当再进行民事制裁。其次,其所售产品均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向日葵公司或香港幫寶適(國際)健康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取得,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种被控侵权商品的正面显著位置上分别使用“Pampersoft”“Pamperostar”“Pampermes”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宝洁公司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三种被控侵权商品均擅自使用了宝洁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其中两种产品包装上还突出标注了“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行为构成对宝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对于艺亚公司主张其已受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故不应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福建高院认为,因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系不同的法律责任,二者并不存在冲突与重叠,艺亚公司不能因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权利人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要求其承担的相关侵权责任。另外,根据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向日葵公司通过注册“香港幫寶適(國際)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后又许可其自身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该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艺亚公司作为纸尿片产品的销售商,对宝洁公司拥有的涉案商标的及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悉,故理应知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据此,福建高院驳回艺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