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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广州白云首例“惩罚性赔偿”案宣判

日期:2020-03-18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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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白云法院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后白云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茶品牌“喜茶”胜诉获赔76万元!


“喜茶”商标遭假冒 权利人起诉侵权


美西公司旗下的“喜茶”品牌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名声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旗下的“喜茶”“微信截图_20200318104348.png”“HEEKCAA”等商业标识已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美西公司拥有如下几种注册商标:

微信截图_20200318104421.png


2018年,美西公司发现一茶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店招、墙饰、茶杯、宣传单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喜茶”“微信截图_20200318104348.png”“HEEKCAA”等标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微信截图_20200318104542.png

2019年1月8日,美西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投诉,经该局调查,发现茶馆经营的“港座喜茶”餐饮品牌属于某美公司的特许经营运营项目。


微信截图_20200318104633.png


美西公司遂将某美公司、茶馆的经营者陈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300万元及100万元。


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76万


关于某美公司是否侵权问题。某美公司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含“喜茶”“HEAKCAA”等文字的图片及“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志,与美西公司注册商标“喜茶”“HEEKCAA”及“微信截图_20200318104348.png”等,构成近似标识、实质性相识、相似标识等。某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前述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美西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宣传材料、删除宣传信息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港座茶馆是否侵权问题。某茶馆在经营店铺中使用了 “HEAKCAA”“喜茶”及“一举杯喝饮料的侧面黑发人形”图形标识,均与美西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为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茶馆已注销,故赔偿数额由茶馆经营者陈某以个人财产负担。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美西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的实际获利数额,但某美公司已向四个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服务,某美公司势必对此获得了收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材料、删除侵权网络信息;某美公司赔偿70万元,茶馆经营者陈某赔偿6万元。


系白云首例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2019年1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实施以来,白云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不仅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持续增强乃至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