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窝子”能否注册于酱油等调味品商标?看看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0-03-27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2020年3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窝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窝子”一词作为酱油等调味品商品的商标有什么问题吗?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于2000年10月30日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于 200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微信截图_20200327102049.png

2017年10月18日,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主张

“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一种传统生产工艺,在酿造过程中需要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子”,插上竹篓,酱油渗透到竹篓中,上述工艺被称为“窝子”酿造工艺,“窝子油”作为酱油的一个品种因上述生产工艺而闻名。“窝子”一词使用在 “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指向“窝子油”,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因其仅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亦属于行业通用术语,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此外,“窝子”作为商标用于“醋;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的从业者对“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的事实理应知晓,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告答辩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其做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意见


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述称:“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窝子”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而且,该厂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多年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做出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