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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规范 集体商标难注册

日期:2020-05-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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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地处海南岛最南端,特色农产品资源丰富,2018年入选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名单。自2016年成立以来,三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下称三亚农民联合会)对规范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特色农品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联合会欲将一件包含其中英文全称的图文组合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却因未在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具体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品质标准被驳回了注册申请。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显示,三亚农民联合会在诉讼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存续证明、协会章程、协会成员名单等证据材料被法院采信,对第24345805号“三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农人之家Sanya federation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及图”集体商标(下称涉案集体商标,见图1)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最终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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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被接连驳回


据了解,三亚农民联合会于2016年4月21日成立,2017年5月26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了涉案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棕榈树、龙虾(活的)、海参(活的)、甘蔗、椰子、新鲜槟榔等第31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商标局以涉案集体商标与第1304672号“农人NONGREN及图”商标(见图2)、第7317952号“金沙岛Jin sha dao及图”商标(见图3)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三亚农民联合会提交的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未具体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据此决定对涉案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向三亚农民联合会邮寄涉案集体商标驳回通知书被退信后,原商标局于2018年3月6日公告送达了涉案集体商标驳回通知书。


三亚农民联合会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涉案集体商标系该联合会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原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两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集体商标经持续使用已与该联合会之间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涉案集体商标初步审定。


2018年9月14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集体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三亚农民联合会未提交存续证明、协会章程、协会成员名单,提交的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所应达到的标准及商品品质,亦未明确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涉案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亚农民联合会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该联合会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及会员名单等证据,主张其在商标驳回复审阶段已经对涉案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修改,说明了该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标准。


使用管理规则需规范填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诉讼过程中三亚农民联合会提交了修改后的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该联合会的存续证明、章程及成员名单等证据材料,这些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据此,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基于三亚农民联合会提交的新证据重新进行审查。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三亚农民联合会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存续证明、协会章程、成员名单及该集体商标的全部商品的品质规定、检查监督制度等,违反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农民联合会在评审阶段并未提交其存续证明、章程及成员名单,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所应达到的标准及商品品质,亦未规定使用涉案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原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基于审查时的在案证据作出相关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三亚农民联合会在一审诉讼阶段已经提交了修改后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存续证明、章程、成员名单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根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亦不存在明显不当,应予以确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根据法院二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日前重新作出决定,对涉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该案中,二审法院在确认原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基于审查时在案证据作出相关认定结论并无不当的同时,提出由于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后续的诉讼期间,商标的注册程序并未完成,基于三亚农民联合会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论,为了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空转,确认一审法院根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亦不存在明显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三亚农民联合会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提交包括修改之后的涉案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内的相关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针对相关证据重新予以审查,并可以结合重新审查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就涉案集体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认定。这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主体提了个醒:提交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注意在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明确说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与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避免因材料不规范而导致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