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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日期:2015-01-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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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