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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茂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终审判决出炉

日期:2019-09-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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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近日,最高院对金源茂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防伪专利有效,法院为其正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上诉人庞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源茂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即金源茂丰“产品质量追溯防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专利号:ZL201310058356.6)(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该案历经了行政调处、三次无效宣告请求和两次行政诉讼等行政和司法程序。涉案专利侵权案曾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关注度。近日,随着最高院的一锤定音,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的被诉决定最终得以维持,这场长达3年的专利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有业内人士表示,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防伪追溯行业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有助于引导相关企业更加重视技术研发,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相关技术的进步,推动防伪追溯行业的健康发展。


寻求行政保护


2016年下半年,金源茂丰发现,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下称质量万里行)通过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防伪溯源技术服务,四川好儿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儿郎酒业)为该平台的代表客户,两家单位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金源茂丰在请求书中表示,该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了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8月3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据了解,案件处理过程中,金源茂丰提供了对好儿郎酒业白酒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以及好儿郎酒业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好儿郎酒业提供了签订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涉及追溯防伪技术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合议组认为,仅依据《技术服务合同书》尚不能确认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根据请求人提供的公证书,结合好儿郎酒业职员录制的视频影像,可以认定好儿郎酒业使用的“产品溯源平台”标签及其溯源防伪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好儿郎酒业在其白酒的包装上使用防伪凭证,该防伪凭证的具体防伪溯源方法由产品溯源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该平台的主办方为质量万里行。


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质量万里行在网站上提供防伪溯源技术、好儿郎酒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防伪溯源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责令二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快速解决此次纠纷,金源茂丰从一开始就选择了行政调处的方式。对此,金源茂丰委托的代理机构、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聚阳光)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源茂丰所运营的‘中国追溯.com’,在我国产品质量追溯技术市场具有不小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因为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较长,会导致侵权行为长期存在,这不利于‘中国追溯.com’的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行政调处的方式能够快速维权,在该案实践中,金源茂丰公司完全实现了此目标。”


判决专利有效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侵权决定之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庞某、浙江甲骨文超级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好儿郎酒业分别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针对上述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3月28日以及3月29日分别作出第34413号、第35183号以及第353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有关业内专家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信息码作为唯一入口来读取产品的身份信息和流通信息,然后根据唯一性标志、流通信息和消费验证码唯一对应的核对进行防伪识别”是否被证据公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认为,所有证据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不存在将相关证据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故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进而其所有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因此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2018年4月,庞某不服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413号无效决定,将金源茂丰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判决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于今年4月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全程在线直播。


庞某上诉称,涉案专利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在被追溯产品上设有唯一性标志”,仅未公开唯一性标志在权利要求1中的消费者核验方式,并提交了证据1、2、3(专利申请号分别为CN02140865.3、CN201110430050.X、CN201220098776.8)作为佐证。


金源茂丰代理人、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琳琳表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唯一性标志不只记录在产品追溯防伪凭证上,还记录在数据处理中心的产品身份信息与流通信息上。涉案专利的唯一性标志并非独立设置,其与信息码和消费验证码配合实现一种嵌套式验证,唯一性标志也是通过读取信息码获得,证据1、2、3中均未公开唯一性标志及其使用方式。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证据1中未公开唯一性标志及核验方式,证据2中公开了明码、暗码两个验证入口进行独立验证的防伪验证方式,证据3中获取唯一性标志是通过限定的服务器,其并未公开相互配合的验证方式。因此,证据中均未公开通过信息码获取唯一性标志以及嵌套式的验证方式。


2019年9月12日,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4号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规范行业秩序


据了解,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使用防伪凭证来进行产品质量追溯的防伪系统和方法,且授权时间较早,相关专利侵权案曾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并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编写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14—2018)》收录,因此该案的判决在业界颇受关注。


对于最高院的判决,庞某的代理人、北京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刘亚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方有不同的观点或者不同观点不被采纳的情况是常见的,上诉人充分地行使了专利人的监督权,因此也达到了之前提起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的目的。”


三聚阳光诉讼部经理周美华对本报记者表示,好儿郎酒业对前述行政调处结果不服,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即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次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行了确认。


有分析人士指出,假冒伪劣产品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目前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的技术主要是防伪追溯技术。最高院的判决体现了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有利于规范防伪追溯行业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