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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铰链引发专利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出炉

日期:2020-07-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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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具铰链虽小,侵权责任难逃


铰链又称合页,是家具产品非常不起眼但又不可或缺的零部件,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部件让日本一家企业来华提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向阳技研株式会社(下称向阳株式会社)起诉浙江天台天美达机电有限公司(下称天美达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由天美达公司生产制造的沙发头枕铰链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向阳株式会社持有的名为“角度可调铰链”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207708.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2.5万元,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杨安进看来,该案中,铰链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在很多家具产品中必不可少,因此对此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忽视。这也提醒其他从业者在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既要阻止他人的抄袭、模仿,也要防止自家产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等。


铰链引发诉讼


据向阳株式会社官网介绍,公司最早成立于1902年,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以生产椅子、桌子、床等产品的五金配件为主营业务。2009年10月22日,向阳株式会社就涉案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11月12日获得授权。天美达公司则成立于2009年8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电气机械及器材、金属制品、橡塑制品制造等业务。


2017年9月11日,在第40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上,天美达公司携带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多款产品参展。向阳株式会社在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后认为,该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年9月12日,向阳株式会社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随后将天美达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法院在综合考虑向阳株式会社专利类型、侵权产品价格、利润率、专利贡献度、天美达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和天美达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天美达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2.5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天美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天美达公司上诉称,首先,向阳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天美达公司在上海展会上展出了一件被诉侵权样品,不足以证明天美达公司存在制造行为。被诉侵权样品实际来源于案外人深圳某五金公司,据了解,该公司与向阳株式会社正在进行侵权诉讼。其次,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而也不落入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至4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再次,天美达公司仅在展会展示了一件被诉侵权产品,且立即被向阳株式会社没收。在没有制造、销售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天美达公司构成许诺销售,只应承担制止侵权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天美达公司赔偿向阳株式会社32.5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天美达公司是否从事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美达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其生产,而是从案外人深圳某五金公司处取得,并提交了以深圳某五金公司为被告的生效判决书及相关材料。但在案证据表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未显示企业标识,也没有产品包装能够显示与深圳某五金公司的关联性,故天美达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深圳某五金公司,天美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或等同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天美达公司未针对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至4的认定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作出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美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提前周密布局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两审判决均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这给家具行业从业者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课。


在杨安进看来,相对技术密集型产业,家具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有部分从业者会认为像铰链这样的五金部件,要么技术含量不高,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要么在产品中处于不明显的位置,即便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很难被发现。但事实上,专利授权并不以尺寸大小为标准,而是看其是否达到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如果达到“三性”要求,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了相关专利的技术,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杨安进建议,家具行业从业者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知识产权“踩雷”现象的发生。首先,要从源头上堵住法律隐患。比如,从业者要加大原创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和优质服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还要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不定期聘请专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等对管理层和设计人员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常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次,在产品进行研发前,提前进行专利检索,如若发现类似设计,第一时间内更改技术方案和思路,做到及时止损;在产品设计完成后,也要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与此同时,企业要同设计师或者相关参与者就专利申请、权利归属等签订详细的合同,避免日后可能出现企业同设计人员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