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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运营方侵权索赔100万元

日期:2020-09-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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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运营方侵权——法制新闻类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东方110》电视节目(下称涉案作品)是上海具有特色的公安专题节目之一,着力报道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典型案件,反映警方打击犯罪的行动,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该节目由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出品,看东方公司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18年7月,看东方公司发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以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随后,看东方公司以聚力公司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0万余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权利作品构成类电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聚力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看东方公司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聚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25万元,维持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制新闻类节目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该案中,法院明确了法制新闻类节目同样能够作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该案中,法院不仅认定聚力公司构成侵权,并且全额支持了看东方公司的诉请金额,判赔额已经超过了法定赔偿50万元的限额,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大打击侵权力度的决心。


擅播节目引发纠纷


看东方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新媒体内容制作等。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签订了《2017年〈东方110〉栏目合作协议》《2018年〈东方110〉栏目合作协议》,约定其向上海市公安局支付节目制作费,向制作人员支付稿费,节目(包括但不限于成片和所涉所有素材)由其拥有知识产权。


该案中,看东方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作品系《东方110》2017年至2018年共99期电视节目,在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片尾标注了“版权所有: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作”等字样。


看东方公司认为,聚力公司作为网络视频平台,拥有庞大的网络用户群,影响力巨大,其未经授权、未支付任何费用,通过技术手段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并通过节目播放前的贴片广告、弹窗等多种广告形式获取广告收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请求普陀法院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25万元。


对此,聚力公司表示,《东方110》是时事新闻类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被告认可原告所持有的权利作品母带,认可公证时以快进方式点播了13期节目,公证的内容与母带一致,但原告主张其余期数侵权没有事实依据;对于“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播放视频的情况不予认可。


普陀法院一审认定聚力公司侵犯了看东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聚力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25万元,驳回了看东方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严惩恶意侵权


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看东方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涉案(2018)沪东证经字第16011号公证书(下称16011公证)不能证明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的“PP视频”网站上传播了涉案作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的金额过高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明确标注了版权所有情况,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看东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的栏目合作协议足以证明,看东方公司系涉案作品的实际制作者。


法院指出,16011公证显示,使用“东方110”为关键词搜索,在“PP视频”网站中分集栏目下,共有611集与之有关的视频。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就涉案作品100期《东方110》节目的播放母带与16011公证的保全内容进行了比对后发现:16011公证中以快进形式播放的13期节目内容与前述涉案作品100期《东方110》节目播放母带中的对应内容相一致。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视频”网站中传播了99期涉案作品,对于聚力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判赔金额,法院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法制类节目的性质、涉案作品的制作方式、涉案作品的较高社会知名度、聚力公司作为专业视频内容的提供者、其传播涉案作品时通过播放插入广告盈利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等,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全面、客观,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大原创保护力度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法制新闻类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该案中,法院认定该法制类新闻节目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实际内容的表达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均有独创性表达,并非单纯地报道事实消息,与时事新闻报道有明显的区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制新闻节目不同于传统的时事新闻,其在制作过程中融入了创作者大量的具有独创性的劳动,这种节目兼具客观性和个性化的特点,在向观众交代某一案件的事实时,能够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吸引观众的兴趣,从而使得普法节目具有趣味性。“这也是此类节目的价值所在。如果不给予此类节目以著作权保护,将会沉重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戎朝说。


那么,视频网站应该如何避免侵权风险?


对此,戎朝给出三点建议:首先,视频网站需要注重对原创内容的开发和保护,这样既能营造网站自身的特色,吸引更多的用户,也能从根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拥有原创内容之后,还能进行授权,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其次,如果提供的视频来源于其他网站或其他人,则无论这些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视频网站都需要确保这些视频获得了作者或权利人的完整授权许可。


此外,如果视频网站内的视频是由用户自己上传,则视频网站还需要在技术能力和经营成本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程度的主动审查义务,一方面需要对侵权明显的内容或违法内容主动进行移除,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投诉和转送机制,若被通知网站内存在侵权内容,应第一时间删除相关内容,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