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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依云”矿泉水包装、装潢纠纷案一审有果

——依云水维权,克隆者被罚

日期:2018-08-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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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依云公司)诉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蒲公英公司)、北京艺梦禹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艺梦禹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蒲公英公司生产、销售的“聪明泉”纯净水与涉案依云矿泉水在装潢方面构成近似,“冰纯露”纯净水与涉案“依云”矿泉水在装潢方面基本相同,判令蒲公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43.8万元。


“依云”矿泉水维权


来自阿尔卑斯山核心地区的“依云”矿泉水是矿泉水知名品牌,畅销至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依云”矿泉水与同等规格的其他品牌矿泉水相比,价格高昂。


2017年6月,依云公司向石景山法院起诉称,其生产的“依云”矿泉水自1981年进入我国市场以来,以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纯净无污染的水源深受我国消费者的喜爱和青睐。经过依云公司及其经销商多年的持续宣传和推广,已经在我国市场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知名商品。为了达到宣传、区分产品的目的,依云公司为 “依云”矿泉水商品设计了特有、具有相当美感和区分力的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具有简洁通透、优雅纯净的特点,在色彩、线条等的使用、搭配和组合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和辨识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依云公司表示,经调查发现,蒲公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和宣传的“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上使用了与“依云”矿泉水上基本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包装、装潢。同时,在蒲公英公司主办经营的网站、淘宝网网络直销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与艺梦禹公司主办经营的“汾酒中国烟酒艺梦禹”商店内,两公司分别销售、展示等带有与“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基本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纯净水商品。依云公司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两被告与依云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涉案依云矿泉水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销毁侵权商品、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蒲公英公司辩称,依云公司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依云”矿泉水包装瓶上“山图形”的著作权,且与在先申请专利的矿泉水瓶相似,故其以包装瓶整体主张不正当竞争权利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与此同时,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的包装与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大量的矿泉水及饮用水的商品相比较,都是采用相同或近似的通用或惯用设计,包装、装潢并非特有。此外,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没有在蒲公英公司所在地及周边省会城市石家庄宣传销售,不构成知名商品。最后,依云公司在此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据此,蒲公英公司请求法院驳回依云公司的诉讼主张。


艺梦禹公司辩称,作为蒲公英公司生产的“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的经销商,其事先不知道“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为被诉侵权商品,亦无关注所售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的义务。


相关克隆者受罚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涉案“依云”矿泉水商品在我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区域等因素,且为一般消费者所知悉的事实,涉案“依云”矿泉水在我国境内已具有市场知名度,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


“依云公司在‘依云’矿泉水上所使用的包装仅为普通蓝色透明塑料瓶身及瓶盖,属于我国同行业经营者所通用的包装,不能在一般消费者中产生该包装与涉案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即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依云’矿泉水的包装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有包装’。”法院表示,“依云”矿泉水的正反面装潢元素之间的叠加组合的立体效果已经形成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装潢的显著性特征,不具有功能性,已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并且已产生该装潢与“依云”矿泉水产自法国阿尔卑斯山区以及依云公司之间形成固定的对应联系,在其商标和商品名称之外另具有独立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有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各自涉案商品的部分装潢元素不同,但是二者的各个装潢元素之间的整体排列位置基本相同或近似,且均能通过透明蓝色瓶身看到背面蓝白色相间的雪山群峰图案与正面装潢元素叠加组合的立体效果,均能产生商品来自雪山的联想效果,因此形成的整体装潢形象设计和显著性特征基本近似,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与知名商品“依云”矿泉水及其生产商依云公司之间产生具有某种许可使用的联系或者具有特定关联关系,易造成与知名“依云”矿泉水之间的混淆。作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蒲公英公司不可能不知晓“依云”矿泉水的装潢及其知名度,却仍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装潢,其借助他人知名商品的声誉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艺梦禹公司在销售“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时已尽到索证审查的注意义务并已停止销售,且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或认可艺梦禹公司参与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生产,因此,该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7月24日,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蒲公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聪明泉”纯净水及“冰纯露”纯净水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因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并赔偿依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4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