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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元“王老吉”商标转让纠纷案二审落锤

日期:2018-09-13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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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吉”商标纠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果说“共享装潢”判决涉及的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装装潢之争,那么香港企业同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兴药业)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违约纠纷,则是绿盒“王老吉”商标权之争。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同兴药业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标的额达4000余万元的“王老吉”商标转让纠纷案,以同兴药业二审败诉暂告一段落。


据悉,2005年,王老吉药业公司成立之初,同兴药业、广药集团各占股48.0465%,其余为员工占股,合资期限10年。王老吉药业公司主要生产绿盒装“王老吉”凉茶、广东凉茶颗粒、保剂系列等。

 

2014年,广药集团向同兴药业提出继续合作意向,但遭到了后者的拒绝。2014年12月,同兴药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广药集团诉至法院。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药业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粮实业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该案第三人。2015年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同兴药业起诉称,该公司同意与广药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王老吉药业公司,根本原因是广药集团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入合资企业,且合资企业可取得“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同兴药业为王老吉药业公司“王老吉”商业品牌的升值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广药集团违背承诺,未将“王老吉”商标注入合资企业,且违背授予合资公司享有“王老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约定,许可第三方使用“王老吉”商标。其中,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合资企业同样生产凉茶,构成同业竞争。2011年以来,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公司用于生产商标分类第30类非凉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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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王老吉凉茶、绿盒王老吉凉茶)


据了解,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委托生产的王老吉产品,为红色罐装凉茶,罐身为圆柱形;王老吉药业公司监制、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分公司委托生产的王老吉产品,为绿盒凉茶,盒身为长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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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王老吉”系列商标商标图形)

 

同兴药业与广药集团等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涉及74件“王老吉”系列商标,核定注册在多件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人均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同兴药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药集团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并判令广药集团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4800余万元;判令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方(王老吉大健康司、广粮实业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判令广药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公司。

 

对此,广药集团辩称,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公司、与同兴公司之间均不存在王老吉商标转让合同,因此同兴药业无权基于合同法主张广药集团违约责任。广药集团许可第三人广粮实业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未违反任何协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同兴药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同兴药业与广药集团虽然就转让“王老吉”商标多次磋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订立相关协议,同兴药业要求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公司缺乏合同依据,且该商标转让行为是一种双向的市场交易行为,故对同兴药业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曾向其作出过商标转让承诺而主张要求广药集团直接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鉴于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公司已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而同兴公司与广药集团之间并不构成“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即便广药集团因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而导致对王老吉公司履行不能,亦不直接构成对同兴公司的损害。因此,同兴药业无权要求广药集团停止许可第三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同兴药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同兴药业的上诉请求,该院认为:


首先,同兴药业提交的其与广药集团签订的《意向书》,以及《关于“王老吉”商标的使用及转让问题的承诺》、《关于“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问题的函》等文件内容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以向第三人王老吉药业公司转让涉案“王老吉”商标为内容的合同,仅能证明广药集团曾向同兴药业单方作出一份有概括性意向条款的承诺文件。因《承诺函》没有约定具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对价与履行期限,故并不能得出广药集团在履行条件已经成就而未作履行存在违约事实的结论。

 

其次,由于广药集团与同兴药业、同兴药业与王老吉药业公司均未签订“王老吉”商标权转让合同,王老吉药业公司在诉讼中亦明确该公司董事会对于商标转让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同兴公司对王老吉药业公司、广药集团均没有商标权转让请求权的情况下,同兴公司请求广药集团向王老吉公司转让涉案商标权,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就该案查明的事实而言,广药集团与王老吉药业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即便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构成违约,同兴药业因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请求广药集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同兴公司要求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粮实业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同兴药业上诉。

 

据了解,2015年,同兴药业曾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王老吉药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然而该诉求最终也未被受理。此前,广药集团已通过递交仲裁的方式,回购了同兴药业在双方合资公司王老吉药业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权,获得了该公司的控股权。

 

可以看出,无论是广药集团回购王老吉药业公司,还是同兴药业欲解散王老吉药业公司、夺回对绿盒“王老吉”商标的控制权,均是对绿盒王老吉市场的争夺。毕竟,相较于此前争斗不休的红罐、黄罐而言,绿盒王老吉的包装识别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