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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电器维权香港“李鬼”,二审获赔1000万

日期:2018-11-27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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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厨房电器领域,“老板电器”可谓是这个行业的“佼佼者”,长年销量领先。然而,除了人们熟知的杭州“老板电器”,近年来,市面上又出现了一家来自香港的“老板电器”。

 

香港“老板电器”与杭州老板电器同样生产销售燃气灶、抽油烟机等厨房电器,其品牌标识“ROBAND”与杭州老板电器的“ROBAM老板”商标亦有相似之处。不仅如此,香港“老板电器”及其品牌授权方与合作方还以“中国高端集成厨电开创者”作为品牌宣传。

 

这不禁让人疑惑,香港“老板电器”与杭州“老板电器”“同宗”?实际上,两者并无关联。

 

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杭州“老板电器”与香港“老板电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香港“老板电器”侵犯杭州“老板电器”“老板”系列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原审五被告合计赔偿杭州“老板电器”经济损失1000万元。

 

此“老板”非彼“老板”

 

据了解,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老板实业公司)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老板电器公司)的股东。

 

自1999年起,两家公司即已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电取暖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老板”、“ROBAM”、“ROBAM老板”系列商标。其中,老板实业公司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注册商标,于2007年8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板电器香港公司)则于2008年3月1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唯一股东马明安。香港“老板电器”的品牌授权方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乐保德公司)、合作制造商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嵊州三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马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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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

 

2009年4月7日,老板电器香港公司申请注册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并于2011年1月21日核定注册在第11类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杭州“老板”维权香港“老板”索赔1000万

 

据判决书显示,2014年起,杭州“老板电器”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向香港“老板电器”维权。

 

2014年4月28日,杭州老板电器公司向商评委申请撤销香港老板电器公司持有的第7308844号“ROBAND”商标。2015年4月9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2015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香港老板电器对上述裁定提出的行政诉讼,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香港老板电器诉讼请求。目前,该件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2017年5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杭州老板实业公司、杭州老板电器公司诉老板电器香港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三都公司等五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老板实业公司、杭州老板电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香港老板电器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停止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ROBAND”商标,判令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嵊州三都公司停止使用“ROBAND”商标,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张维勤,下称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停止销售“ROBAND”厨房电器产品并销毁库存。

 

判令五被告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宣传使用带有“老板电器”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8523元。

 

具体而言,杭州“老板电器”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香港老板电器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三都公司生产销售“ROBAND”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等系列产品;在授权店铺中采用“ROBAND”、“中国高端集成厨电开创者”字样进行宣传;嵊州乐保德公司经营www.roband.net网站,对香港老板电器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进行宣传与介绍,并对ROBAND系列产品及单价进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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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6853号、第1299148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第11791963号商标)

 

该案中,杭州“老板电器”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分别为第1296853号、第1299148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第11791963号商标(下统称涉案权利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煤气灶等商品上。涉案权利商标的商标权人为杭州老板电器公司,杭州老板实业公司是第1296853号商标和第1299148号商标的原商标权人。

 

2017年11月27日,绍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香港老板电器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对老板电器公司涉案“ROBAM老板”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侵权产品上使用“ROBAND”标识、停止销售带有“ROBAND”标识的侵权产品;立即停止对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老板”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共同赔偿老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赔偿老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庄河乐保德销售中心赔偿杭州老板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赔偿老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判决作出后,杭州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老板电器香港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等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杭州老板电器公司、杭州老板实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因嵊州乐保德公司不认可其网站公布的ROBAND产品的单价和月销量,进而未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错误。一审判赔数额过低,且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未单独得到支持。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香港老板电器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8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8523元。

 

老板电器香港公司、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等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上诉称:被诉“ROBAND”商标与权利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即使构成近似,也仅限于“ROBAND”商标与“ROBAM”商标之间,但在后者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其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老板”属于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香港老板电器在相关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中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不含有“老板”字样,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01、原审原告关于商标侵权的指控成立

 

被诉标识“ROBAND”与涉案权利商标 QQ截图20181127114153.pngQQ截图20181127114236.png”相比,两者前四个英文字母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且在首字母“R”上均作了相同的艺术处理。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权利人的长期推广和使用,在家电厨卫领域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香港老板电器等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ROBAND”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单、宣传单上均标有“香港老板电器”字样,该字样并非香港老板电器的企业名称全称,具有突出使用的效果。“老板”是其核心词汇,是香港老板电器的企业字号,该“老板”文字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老板电器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02、被诉侵权人对涉案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查明,“老板”二字经过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家电产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香港老板电器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成立时理应知晓“老板”字号的知名度,却仍将“老板”作为其企业字号在香港地区申请注册并授权国内企业使用,攀附他人“老板”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厦门乐保德公司、嵊州乐保德公司的企业名称中虽无“老板”字样,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嵊州乐保德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均标有“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容易使相关公众将香港老板电器与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相关联,进而将被诉侵权产品与老板电器公司商品发生混淆误认。

 

03、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不当

 

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权利人提交的ROBAND产品2014年、2015年的销售出库单未予评述和考量,确有不当。


老板电器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即生产销售“老板”品牌的厨房电器产品,故对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率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应予认定。

 

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和嵊州乐保德公司作为专门以生产销售ROBAND系列侵权产品为业的企业,其利润率理应高于规范经营的上市公司,故权利人关于按照老板电器公司的营业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出库单显示的销售数量、侵权网站上标注的每类产品的平均售价及权利人的营业利润率,计算可得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的侵权获利在1200万元左右,再结合权利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时间范围,可以得出香港老板电器、厦门乐保德公司和嵊州乐保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经超过权利人上诉主张的赔偿数额985万元,权利人另行主张的维权费用48523元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权利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张维勤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权利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仍然与厦门乐保德公司签约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权利人的“老板”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并分别赔偿老板电器公司、老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5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