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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磨”专利案的漫长诉讼路

日期:2016-07-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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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对于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下称深湘公司)总经理郝志刚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2013)民提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深湘公司与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义公司)的专利权纠纷中,最高院最终判定广义公司侵权成立。至此,两家公司持续15年的专利权纠纷案最终画上句号。

  郝志刚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此次诉讼结果来之不易。自2001年5月深湘公司将广义公司告上法院起,两家公司就开始了拉锯战。此后,两家公司经历了一审、二审,互提专利无效,专利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再审,最高院指令再审,最高检抗诉,最高院提审等程序,几乎涵盖了专利诉讼所可能涉及的全部法律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同时了解到,此次诉讼除时间跨度大、争议问题突出外,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罕见的就专利侵权案件向最高院提起的民事抗诉案件。因此,此案颇具典型性。

  辊磨技术引发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深湘公司是国内知名粉碎设备制造企业,1994年4月,郝志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辊式磨机”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00年7月,该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4110912.7)。郝志刚介绍,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深湘柱磨机”,最大特点是可调节磨盘和磨辊的间隙,从而适应不同粒径的物料,具有防止物料卡顿、噪音小、使用寿命长等优点。由夏继勇在1996年成立的广义公司同样从事粉碎设备制造,公司成立后不久便推出了与“深湘柱磨机”功能类似的产品“立式辊磨机“(即业界常称的“广义磨”),该产品于2000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ZL99233773.9)。也正是这款产品成为两家公司发起诉讼战的导火索。

  2001年5月,深湘公司以“广义磨”侵犯自己专利权为由,将广义公司告上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2004年6月,广义公司就深湘公司的“辊式磨机”技术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0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深湘公司的专利权有效。随后,广义公司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于是,长沙中院于200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义公司侵权成立。广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广义公司的上诉。然而,广义公司仍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湖南高院以两种技术手段不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二者对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等理由,于2009年9月撤销了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和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

  争议双方互不退让

  深湘公司不服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程序后,指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进行再审。

  湖北高院对两家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周密调查,对深湘公司专利的“下机壳的下面装有出料套管”与广义公司产品“出料口设在机体的底座下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深湘公司专利的“在磨盘上方通过支架活动装有磨辊”与广义公司产品“磨辊位于磨盘内侧”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等多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再审,于2011年6月作出了本案的第二份再审判决,撤销了湖南高院的再审判决,改判广义公司侵权成立。

  广义公司还是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提起抗诉,最高检于2013年2月向最高院提起抗诉。最高检提出多个抗诉理由,比如,湖北高院再审判决认定深湘公司专利的“在磨盘上方通过支架活动装有磨辊”与广义公司产品“磨辊位于磨盘内侧”的技术特征等同,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在相关技术认定上,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

  针对最高检提出的抗诉,最高院裁定提审此案,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讨论、报请审委会讨论等程序,于201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对湖北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进行了确认,广义公司侵权成立。至此,历时15年的专利权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但这已经是涉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2年的事情了。

  制定策略沉着应对

  最高院的最终判决书送达后,也让深湘公司的代理律师长舒了一口气,自2009年开始接手此案以来,团队对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焦点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分析,就可能提出的争议点提出应对方案。

  “此案自首次起诉之日起,到最高院作出最终判决,耗时15年,几乎经历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所有法律程序。尤其是最高检提起抗诉,使得此次纠纷成为最高检少有的就专利纠纷向最高院提起的抗诉案例,十分具有典型意义。”律师告诉记者,除此之外,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纷繁复杂,法律争议焦点十分突出,要一一审理清楚耗时又耗力。

  “在业界,某项技术特征被认定为功能性认定还是结构性认定,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案中,就‘磨盘的磨面和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双方就出现了很大争议。”律师表示,由于被控产品“广义磨”的间隙调节手段与深湘公司专利的图示实施例有所区别,深湘公司为通过调节磨盘的位置调节间隙,对方产品为通过调节磨辊的方式来调节间隙,所以广义公司主张两者不同。但深湘公司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术语“可调节的间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清楚地知悉其技术含义,就无需考虑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就不属于功能性特征,而应当属于结构性特征,不应当受到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最终,深湘公司的主张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律师介绍,除此之外,案件还涉及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等同特征的判断”等多个焦点问题。不过,在最高院合议庭成员的专业审理下,各个争议焦点都得以审理清楚。

  正因为此案涉及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十分复杂,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代理人不能够精准地掌握各个技术细节和法律细节,就很难使法官和鉴定人员接受自己观点,从而可能会得出不利于自己的结论。因此,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律所多次组织模拟庭审,由一些对案件细节不了解的同事,来模拟“法官”,对被控产品是否与专利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判断,代理律师再一一提出应对方案等。

  “从这场诉讼,我们也深深地感受到,在一场诉讼中,如果有了律师团队制定周密的诉讼策略,将大幅增加胜诉的几率。当然,对于较高技术难度的知识产权诉讼来说,引入专业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分析,也十分必要。”代理律师认为。

  记者就此次诉讼采访广义公司,截至发稿时,广义公司未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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