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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捷通VS苹果:挑战国际专利巨头,国内企业有底气!

日期:2018-05-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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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针对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拥有的名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ZL02139508.X)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6年4月,西电捷通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公司等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索赔1.5亿元。同年5月,苹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据悉,涉案专利涉及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属于WAPI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均获得专利授权。业内人士分析,该案是通信行业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典型案例,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该案对于激励国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标准制定,提升创新活力将产生重大影响。


核心专利引发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涉案专利系西电捷通于2002年11月提交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此后,西电捷通针对该技术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授权。


目前,全球无线局域网(WLAN)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架构,在安全技术上分为两条发展路线:一是美国主导的Wi-Fi,二是我国主导的WAPI。涉案专利是WAPI的一项技术,其可以保障移动终端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通俗来说,手机如果应用了该技术,上网的时候可以更安全,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被钓鱼、接入假基站等风险。


2003年,我国发布了采纳WAPI技术的国家标准,西电捷通的相关技术被纳入国家标准,并且被众多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广泛应用于产品中。2010年,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许可范围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2010年至2014年的专利许可费,并约定2014年以后的专利许可费另行协商。2014年,双方开始就2015年的专利许可费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2016年4月,西电捷通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公司等起诉至陕西高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亿元等。


补充证据遵守期限


在西电捷通发起侵权诉讼后,苹果公司予以反击。2016年5月,苹果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苹果公司不仅提出了众多无效理由,还先后提交了74份证据。西电捷通则提交各类反证证据9份,同时对各项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和回复。针对该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和10月28日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庭审中, 双方除了在涉案专利技术新颖性、创造性等核心问题上展开激烈交锋外,还就苹果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是否能够得到确认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审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83份涉案相关证据逐项评述,从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角度厘清全部无效理由。从审查决定可以看出,该案涉及的证据和理由繁多,并且很多证据是请求人开庭前一周和当庭提交的,合议组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举行了两次口头审理。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该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要涉及关于证据的举证期限、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和内容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焦点问题。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一个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另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清楚、完整的。对于用来证明其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的其他证据,也应当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的规定,但其中的公证书是对原有证据法定形式上的完善,而不应做实质内容上的补充,这一规定也不应当成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证据突袭的理由。


积极维权彰显实力


事实上,基于涉案专利,西电捷通与索尼公司也有数次过招。2015年8月,西电捷通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索尼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336万余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侵犯了西电捷通的涉案专利权,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910万余元。索尼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索尼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索尼公司曾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业内人士表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促进企业发展和提升竞争力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逐渐转移到和技术标准相关的范围上。目前,很多企业将技术研发与标准化整合起来,以保证自己研发的关键技术不会因为标准化技术的走向而受到阻碍。对企业来说,只有通过主导标准,占据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的优势地位,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涉案专利属于西电捷通,同时也是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向在中国生产、销售采用WAPI技术的任何厂商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的今天,西电捷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主动维权,彰显出国内企业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


该案属于通信行业中标准必要专利的典型案例,涉及到重大的经济利益,体现了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


该案审查决定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较多,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74份证据,合议组举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审查决定对每一具体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评述,考虑较为全面,对于证据认定理由的评述,有理有据、详略得当,特别是对涉及证据的举证期限、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等方面评述意见较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