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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奥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日期:2019-10-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晋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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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下称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是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重要力量,同时,多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以对涉奥标志进行保护,具体为以下几项:


第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对未经许可的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进行禁止,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是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相关标志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法规依据。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正式实施以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组委)已将多件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


第二,商标法。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字样、北京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等重要的涉奥标志都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授权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七章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款对侵犯涉奥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专利法。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冬奥会会徽和冬残奥会会徽以及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侵犯涉奥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广告法。对于未经授权使用涉奥标志做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未经授权使用涉奥标志做广告的行为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并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未经授权使用涉奥标志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接到涉奥标志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平台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涉奥标志相关知识产权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已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是侵犯涉奥标志相关知识产权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对平台经营者进行处理。


第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北京冬奥组委在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出台前以及针对测试赛的系列标志,已经或将要对部分涉奥标志提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登记核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对涉奥特殊标志侵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杨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