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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许可采用深度链接非法获取播放地址,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

日期:2019-11-14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作者:高卫萍,张文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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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视频网站经营。


1984年出生的被告人吴某某,大学文化,是四川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


2018年2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注册www.onlytvb.com等多个视频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www.aigangju.com等盗版视频网站内搜索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剧视频链接,采取解析播放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再嵌入其租借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内,通过上述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在线播放。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经营的www.onlytvb.com等多个视频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并通过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收取广告费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由被告人吴某某注册的视频网站内可供播放的盗版电视剧共计685部,点击播放47,544,890次。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技术手段,从其他盗版网站获取视频片源信息,在不脱离自己网站的情况下即可播放被链盗版网站上的视频内容,是一种伴随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即实务中所称的“深度链接”。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有所不同,用户在设链网站上可直接看到被链网站上作品内容,并不会发生跳转,网页地址栏里显示的依然是设链网站的地址。本案被告人明知从盗版网站上获取的电视剧没有权利人授权,仍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取片源并在自己网站上对外播放,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万余元,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全部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三中院依法集中管辖全市重大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


据统计,近一年来,上海三中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件,审结7件;受理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审结16件。案件类型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等。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知识价值。充分发挥民事和刑事司法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营造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价值的良好环境。上海三中院将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形成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