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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著作权罪案

日期:2022-02-11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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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机”盗录传播院线电影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20)苏10刑初11号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影片,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


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以营利为目的,向霍某雷(另案处理)购买服务器、放映机等翻录影片的设备,学习翻录影片的方法。后二人通过刘特(另案处理)盗取授权影院的服务器信息,“克隆”至购买的服务器中;通过王某飞、王某森、杜某(均另案处理),从授权影院获取载有同档期电影数据的母盘。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招募刘某宽、任某静、李某盼、李某、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翻录电影、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并向发展的下线影吧销售,从中牟取利益。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共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77.2536万元,被告人马某予违法所得404.4024万元,被告人马某松违法所得55.6万元。2017年初,被告人文某杰、鲁某与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等人合作,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


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杰与马某予等人产生矛盾脱离该组织。后被告人文某杰与他人长期复制发行盗版影片,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截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文某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文某杰参与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及其本人制售盗版影片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86.9609万元,违法所得103.5322万元。


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鲁某加入马某予等人的组织,负责发展下线影吧,通过销售盗版影片牟利。2018年9月,被告人鲁某脱离马某予等人的组织后,招募丁某、杨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被告人文某杰处获取盗版影片后给盗版影片加密、制作水印,销售给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截至2019年2月,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814.985万元,违法所得536.0619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予与马某松、文某杰、鲁某长期共同实施制售盗版影片的犯罪行为,成员固定且分工明确,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予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文某杰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文某杰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鲁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处被告人马某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文某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影院内“幽灵机”盗录传播电影侵犯著作权罪的一起典型案例,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的“2020年剑网行动”的成果之一,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以及社会持续关注。


本案不同于一般盗版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分子形成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施链条式、专业性、产业化犯罪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通过组织人员采用“克隆”服务器、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制作水印并加密等高新技术手段复制盗版数百部春节档电影,并组织人员销售盗版影片,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应。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在依法审查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后,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280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彰显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入选“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