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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日期:2019-08-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郭新志,王亚琴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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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迅速壮大,但由于一直缺少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渠道,各地专业技术人员呼声强烈。从2006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开展了知识产权职称改革试点,有些选择工程师序列,有些选择研究员(自然科学)序列,情况各不相同。虽然职称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知识产权人才“职称评审难”问题,受到了从业人员的欢迎,但由于知识产权职称在顶层制度设计上的缺失,试点中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一直难以突破。


一是靠用的系列不统一。有些省市靠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有些靠用工程技术系列,同一个职业在不同地区靠用不同的职称专业系列,评审时与其他专业人员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使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不仅难以获得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也不利于整个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二是评审标准针对性不强。受靠用因素限制,职称评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比照被靠用系列的标准或条件,无法充分反映知识产权人才的职业特征和岗位要求,这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人才“职称评审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对职称需求愈加强烈,不断呼吁尽快完善国家层面相关制度条例。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制度,自2011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开展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制定相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在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中类下,增加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小类,共设8个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职业,这标志着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身份在国家层面正式得到确立。


2017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对系统内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流程、规则等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经过深入调研和各方共同努力,为体现知识产权专业属性,同时能够涵盖知识产权相关职业分类的职称系列,终于在此次人社部颁发的《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得以明确,即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有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这一举措将极大地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团结凝聚各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激励和保护全社会创新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在经济系列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后续政策细则,做好在考试、评审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以此次职称制度改革为契机,引导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高自身能力水平、拓宽职业发展路径,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激励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