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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多元化解决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日期:2019-11-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铎,刘慧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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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海南国际仲裁院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的海南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在海南省海口市揭牌。该中心将专门承办海南省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这成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的又一生动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表示,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工作是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外的能够提供及时、有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实际上,为推动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先后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共培育85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成功调解案件1.4万余件,同时,对11家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进行培育,受理仲裁案件1500余件。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撑,对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构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以及首都“七位一体”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司法部门确认保障的多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16年,北京某家居企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7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0万元。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被告联系到北京家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经过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沟通,双方最终同意以40万元的赔偿金约定及不侵权承诺达成了和解协议。北京家居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的调解组织之一。自开展调解工作以来,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的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9608件,结案6144件,调解成功率64.10%,调解平均用时15天。截至2019年9月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建立了10家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培养了一支拥有242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自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不少试点地方都先后建立了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流程》《专家有偿评估鉴定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编写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集》等相关专业教材,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建立了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在助推行业服务、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张志成介绍。


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作为外向型制造业之城的浙江省宁波市,创新创业进程加快,知识产权纠纷呈现直线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宁波市知识产权局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第三方平台为抓手,充分发挥专利数据库的优势,将技术专家、分析咨询专家、专利运营专家、无形资产评估专家等纳入纠纷解决体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据统计,自2016年成立第三方平台以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累计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1775起,其中2018年成功调解纠纷427起,调解成功率67.1%。


“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试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和试点工作要求,紧跟当地特色产业和行业需求,立足于服务当地企业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适合地方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调解新模式新思路,取得了显著成效。”张志成告诉记者。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是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实践,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于仲裁调解等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知识产权维权选择,推动仲裁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有机互补、相互衔接,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张志成说,下一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规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培育,积极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体系,不断发挥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在推动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中的作用。(本报记者 李铎 通讯员 刘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