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年度精选 > 综合案例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2018年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

日期:2019-01-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抖音伙拍视频之争,一审判决并未侵权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其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百度公司不应对手机软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关责任,驳回原告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微播视界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微博视界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5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百度公司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控侵权短视频是网民自行上传的,百度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涉案视频创作性认定方面,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视频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二是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创作性。虽然该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法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构成类电影作品。


如果百度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于被控侵权短视频是否侵权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被告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短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该案对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等确立了裁判标准,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比如,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认定规则包括: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包括:应本着诚实和真诚的态度,最大化的发挥规则的善意;原告在能够随时获取公开投诉渠道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进行维权;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仅依赖“避风港原则”是不够的,被告有责任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管理履行平台义务。


共享领域纠纷不断,来电街电诉讼有果


共享充电宝领域两大头部企业的专利战终于告一段落。2018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科技)起诉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科技)侵犯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均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街电科技侵权成立,须在30日内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共计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2017年3月,来电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克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街电科技共同侵犯其持有的“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和“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ZL201520103318.2)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2017年7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来电科技的证据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街电科技的相关产品。街电科技申请复议,但被驳回。街电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亦被法院驳回。


与此同时,街电科技针对两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在权利要求4、9、10的基础上维持“吸纳式充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8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两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随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街电科技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在30日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赔偿来电科技共计200万元。街电科技、来电科技均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两起案件的二审期间,来电科技起诉街电科技和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旺梦乐城)侵犯“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和“吸纳式充电装置”(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过程中,来电科技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诉中禁令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支持了来电科技的诉中禁令请求,要求街电科技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停止制造、使用涉嫌侵犯来电科技持有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和“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权的相关产品;永旺梦乐城停止使用涉嫌侵权产品。


2018年12月,北京高院对街电科技提起的上述两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与此同时,来电公司诉街电科技、永旺梦乐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已于同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至此,街电科技、来电科技之间的专利战暂时告一段落。


点评


2018年,共享充电宝企业在历经资本热潮的野蛮生长后,行业逐渐回归冷静。随着来电街电专利战的落幕,作为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头部企业,双方专利之争的结果或将引发行业格局再度发生变化。共享充电宝行业由于产品近似程度较高,且技术门槛相对较低,未来只有那些提前布局、拥有核心专利储备的企业才有可能从中突围,真正笑到最后。


擅自使用NBA元素,游戏公司被判侵权


因认为成都蓝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飞公司)、青岛零线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零线公司)以及广州畅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悦公司)上线运营的“萌卡篮球”游戏使用了NBA现役球员、退役球员、主教练、管理层的卡通形象、姓名、绰号等多项NBA识别要素,其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侵犯NBA特征识别库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蛙扑公司)将三被告共同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年5月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构成侵权,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等300万元。三被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不久前,广东高院就该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美商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经过70余年的发展和运营,NBA联赛已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篮球比赛之一。美商公司为NBA知识产权、集体肖像权、无形财产权的持有方,同时,就NBA集体形象享有集体肖像权,对NBA特征识别库享有民事权益。基于原告美商公司的授权许可,蛙扑公司有权在手机NBA游戏中使用NBA标识、NBA集体肖像权、NBA特征识别库,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上述NBA标识、NBA集体肖像权、NBA特征识别库等。三被告开发、运营的萌卡篮球游戏使用多名NBA现役球员、退役球员、主教练、管理层的卡通形象、姓名、绰号等,涉嫌侵犯美商公司所享有的NBA集体肖像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蓝飞公司、零线公司共同辩称,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NBA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证明本案有认定该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其次,原告所主张的NBA特征识别库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联盟)是NBA联赛的创办者和组织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NBA联赛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种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归根到底来源于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的巨额投入和诚实经营。NBA识别元素商品化实现的商业利益正是这种投入和经营的结果,美国职业篮球联盟的投入和经营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故NBA识别元素商品化垄断使用实现的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应由美国职业篮球联盟享有。萌卡篮球游戏使用NBA识别元素,属于对这些元素的商品化使用。该行为并未得到美商公司许可,属于搭别人知名度便车,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在作出的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原判。


点评


作为全球知名篮球赛事,NBA联赛可谓家喻户晓,不少公司希望获得授权开发周边产品。也正因如此,会有个别企业因擅自将NBA球星形象进行卡通化而吃上官司。因NBA联赛具有广泛知名度且该案一审与二审均认定包括NBA球星形象在内的NBA集体形象构成商品化权益,擅自在游戏中将其进行卡通化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问题较为新颖,颇具典型性。


声音商标诉讼有果,QQ声音准予注册


2018年下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之间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QQ提示音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腾讯公司申请注册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据悉,该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1999年2月,在QQ诞生之初,连续6下“嘀”声就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2014年5月1日,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同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就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腾讯公司的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嘀嘀嘀嘀嘀嘀”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商标复审申请。


腾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已经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据此,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并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点评


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并不算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后,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也在不断探索中。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对于声音商标的保护以及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网络侵权逐渐增多,电子存证作用显现


一直处于风口的区块链技术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在2018年的多起知识产权诉讼中,区块链充当了“证人”的角色。


2017年11月,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发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阅读”手机APP中提供《每个午夜都住着一个诡故事》等4部作品(下称涉案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2018年3月,中文在线就京东商务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中文在线提交了通过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固定的对“京东阅读”内容进行录屏的电子数据,且相关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较为可靠,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京东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APP中提供了4部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犯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京东商务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京东商务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11万余元。随后,京东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此外,2018年,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公司)发现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其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案与普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不同的是,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两项内容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6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同科技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点评


区块链电子存证就是把证据保存在区块链上,具体来说,就是一份证据信息被同时保存在多个节点上,除非针对超过半数或所有节点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否则很难被篡改。同时,区块链电子存证业务操作模式简单、成本较低、数据可靠性高,权利人在侵权发生时可以利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进行即时证据保全。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云平台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还面临诸多困难,今后,产业链各方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玉米品种招致争议,二审判赔数千万元


2018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就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士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德农公司)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下称河南省农科院)侵犯“郑58”植物新品种权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德农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52万元。2018年11月13日,德农公司的母公司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案已于2018年11月1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2000年5月12日,河南省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向原农业部提交了名为“郑58”(品种权号:CNA20000028.4)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于2002年1月获得授权。2008年12月,该植物新品种权被转让给了金博士公司。2000年8月,在“郑58”提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不久,河南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向原农业部提交了由“郑58”与“昌7-2”杂交而成的名为“郑单958”(品种权号:CNA20000053.5)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于2002年1月获得授权。随后,河南省农科院成为“郑单958”品种权人。


2010年4月28日,河南省农科院许可德农公司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许可日期为2010年7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许可费用为2000万元。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与其协商,签订“郑58”品种的有偿许可使用合同,未取得该品种的合法使用权。随后,德农公司回函表示,德农公司自2001年以来始终享有“郑58”的许可使用权,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在沟通无果后,2014年8月,金博士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德农公司及河南农科院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52万余元。


2015年,郑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经济损失等4952万元,河南省农科院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随后,德农公司与河南省农科院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


随后,河南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


近年来,我国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大部分案件中,权利人所获赔偿额相对较低,该案的高额判赔具有积极意义。有专家表示,侵权赔偿额较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在于涉及的侵权主体多为中小微企业,且侵权形式较为复杂,给权利人维权、取证等带来不小的困难。对此,有专家建议,要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一是要从制度上着手,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联动。


凉茶品牌再起瓜葛,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起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六公司(以下统称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在与广药集团相关协议届满后,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此举构成侵权,加多宝公司需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亿余元。


2014年5月7日,广药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加多宝公司起诉至广东高院。广药集团起诉称,其系“王老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同意鸿道集团在我国内地使用“王老吉”商标,为期10年,即至2010年5月1日止。其后,双方于2002年、2003年先后签署《“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份补充协议,将许可期限延至2020年5月1日。但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系以非法手段行贿取得,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广药集团发现,加多宝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商标,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六被告彼此配合,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广东高院受理该案后,加多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8月4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加多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


2015年2月15日,加多宝公司针对广药集团的起诉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同年4月13日,广东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加多宝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广东高院的裁定。


2018年7月,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侵犯了广药集团商标权。


随后,加多宝公司发布公告称,不服该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点评


作为国内凉茶市场的两大巨头,在从商业伙伴变为竞争对手之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关注。对此,有观点指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高通苹果纠纷升级,苹果手机或遭禁售


2018年底,我国和德国法院的两项禁售令使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纠纷再度升级,苹果手机在中国和德国市场同时遭遇禁售危机。


2018年11月30日,我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支持了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项诉中临时禁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公司两件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等。相关产品包括iPhone6S、iPhone6S Plus、iPhone7、iPhone7 Plus、iPhone8、iPhone8 Plus和iPhoneX。据悉,所涉的两件专利之前已经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被认定有效。


2018年12月14日,苹果公司发布声明称:“Apple在世界各地的运营都遵守法律,公司始终遵守各地的法规和法律决定。虽然本案中的两件专利仅涉及非主要手机用途功能,但为解决任何可能的出于对公司合规性的担忧,公司会为中国的iPhone用户发布一个软件更新。目前,公司已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阐明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高通公司代理律师蒋洪义表示:“苹果公司采取的软件更新措施不影响禁令的执行。禁令是禁止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相关主体进口以及销售被禁型号的苹果手机,而苹果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中国用户推送iOS12.1.2的软件更新行为,针对的则是用户已经购买的、在用的苹果手机,这部分手机并不是禁令的对象。”


2018年12月20日,高通公司宣布,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苹果公司侵犯高通公司一件与降低智能手机功耗有关的专利权,并授予了高通公司所请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在德国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销售侵权的手机产品。


据悉,此次纠纷涉及的专利技术提供了降低功率放大器功耗的方法,使设备能更加高效地使用能源,延长智能手机的待机时间。该判决覆盖苹果手机所有具备侵权功能的型号,并适用于苹果公司在欧盟的实体和美国苹果公司。在高通公司提供了金额与该判决在上诉后被推翻或者改判的情况下可能对苹果公司导致的潜在损失相当的担保后,该判决将可以立即执行。


对于该判决,苹果公司在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我们当然对这一判决感到失望,并计划上诉。在上诉过程中,iPhone7和iPhone8将暂停在德国的15家Apple Store零售店供货。我们所有零售店都将继续销售iPhoneXS、iPhoneXS Max和iPhoneXR。”


2019年1月3日,美国高通公司宣布,为了执行法院判决,其已经按要求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提交了13.4亿欧元担保金。


点评


随着智能手机厂商的不断增多和市场逐渐饱和,智能手机行业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但该行业的专利许可费并未减少,这就导致手机制造商和专利许可方之间开始出现矛盾,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便是此种情形。对于苹果公司而言,高通公司储备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这些专利是苹果公司很难绕开的;对于高通公司而言,苹果公司是其专利许可的主要对象之一,如果双方继续缠斗下去,双方利益可能都会受损,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华为三星纷争继续,专利诉讼或成常态


2018年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针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起诉三星公司等五被告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这意味着三星公司的4G手机在我国面临禁售风险。


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针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华为公司起诉称,三星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且在与三星公司的谈判代表人,也就是其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公司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星公司辩称,其没有侵犯华为公司的专利权,华为公司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根据在案证据,经审理后认为,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侵犯了华为公司的专利权。此外,2011年7月至今,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经进行了6年多,华为公司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据此,深圳中院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犯华为公司的两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


针对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三星公司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除了专利诉讼外,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在专利无效方面还有诸多纠纷。2018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第三人华为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维持华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有效。目前,三星公司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悉,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此次行政诉讼源于一起专利侵权诉讼。2016年6月27日,华为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


泉州中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50万元。随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除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不管是华为公司还是三星公司,双方互诉的最终目的并非是单纯追求赔偿数额,而是为了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专利诉讼是双方商业竞争的延伸,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都是智能手机领域的行业巨头,也是专利巨头,双方的专利战有可能会出现暂时的息诉议和,但在更多时候,双方为了争夺市场利益,专利战可能会成为常态。


迪奥香水引发诉讼,商标申请终获支持


2018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2014年8月,迪奥尔公司针对“真我”香水瓶提交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随后,迪奥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点评


该案涉及立体商标,而且属于基于国际注册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案例。该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精神,体现了及时救济和全面保护权利的精神,对于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努力将我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大有裨益。


(内容由本报记者 冯飞 姜旭 郑斯亮 实习记者 张彬彬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