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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事件与刻不容缓的版权许可机制改革

日期:2019-04-19 来源:知产力 作者:熊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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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界望远镜”项目(EHT)于2019年4月10日首次发布了黑洞照片,却惊奇地被发现该图片已成为视觉中国代理的作品,并被打上了“版权所有:1995—2019©视觉中国”的标识。然而根据图片来源欧洲南方天文台的官方回应,“除非特别注明,在ESO官网上发布的图片、视频和音乐,以及新闻稿、公告、博客文章和标题的文本,均根据知识共享4.0版的国际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直接获得许可”,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保留署名的前提下自由使用上述黑洞图片,视觉中国属于无权代理且无权主张任何著作权。一时间视觉中国在国内成为了众矢之的,各种质疑和批评接踵而来,各单位不断在视觉中国的图库中发现自己的商标,甚至连国旗、国徽这样法律明文禁止商业利用的对象都被纳入其图库中,成为了明码标价的标的物。鉴于国内大量媒体都被视觉中国起诉过,因此声讨之声四起,视觉中国那种通过机器搜索未获授权使用图片的企业,然后在索取高额赔偿的做法,被视为是“版权黑洞”而遭到全面的指责和批判。


第一批质疑的声音发出后,相关事实已基本明了。但冷静反思之后可以发现,这种无权代理和普遍诉讼其实仅仅是表象,围绕这个对象的批评声音也开始出现走偏的趋势。之所以视觉中国能够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权利人自居,说明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都存在问题:首先,我国版权产业界缺乏规范的版权归属共识手段和有效率的登记机制,导致少数企业能够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主张权利;其次,诸多使用者之所以会被视觉中国索赔成果,还是说明我国网络媒体尚未养成“先授权,后使用”的习惯,才会出现频频被诉侵权却又哑口无言的窘境。换言之,“版权黑洞”之所以形成,其实并非单纯是一方作恶的产物,而是行业习惯不合规和制度落后于产业发展的共同结果。


首先,海量诉讼之所以横行,还是因为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回归理性来评判,无论如何去指责视觉中国的行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被诉对象确实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一般是摄影作品)的行为。一些自媒体习惯于直接使用从网络上下载的图片作为配图,甚至还直接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却从未考虑解决图片上存在的著作权问题。因此对视觉中国的任何批判,都不应包含对规范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质疑。认为行业因海量诉讼受到“骚扰”的观点,恐怕有意无意忽视了“海量诉讼”仍然是建立在“普遍侵权”的前提下。


回顾网络著作权制度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中国互联网所经历的,是一个从野蛮生长到规范重建的艰难历程。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普及,并未伴随保护制度的同步构建。早期的互联网俨然成为了法外之地,以至于大量用户养成了免费使用的习惯,甚至认为共享在网络环境下是天经地义的。而欧美发达国家则由于传统版权产业具有强势地位,互联网在其国内普及之初就在版权产业的大力推动下强制构建了在线付费机制,这种普遍诉讼的情况其实在当时的欧美国家也是大量存在的。以音乐产业和电影产业为例,当年P2P软件服务提供者还处在与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的漫长诉讼过程中时,上述内容产业主体就直接针对最终用户发起了大规模诉讼,而且其中不少是刑事诉讼,被诉者都是当时通过个人电脑从网络下载资源的普通人。这在当时也导致了不小的舆论压力,媒体纷纷指责这些大公司“欺负”付不起费的穷人,但版权产业仍然坚持这种明显无法收回成本的起诉,最终依靠这种诉讼的震慑力扭转了网络用户的使用习惯。当然,发达国家版权产业这种普遍维权是建立在对自有作品行使权利的基础上,不存在海量搜集不属于自己的作品这种情况。


其次,诉讼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还是我国版权许可机制明显滞后于版权产业的发展。如果基于自有权利进行维权是应该保护和提倡的,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是,那些自媒体、企业公众号等非专业的网络媒体能够从哪里高效便捷地取得著作权许可?实践中,媒体配图的合法图片来源主要有四种方式:


第一种当然是自制图片,著作权当人属于作者本人,如何使用悉听尊便;第二种是直接获得图片(主要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者图形作品)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那么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种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或图片版权代理公司获得许可,签约后可以使用该组织或公司代理的所有图片。对于职业媒体来说,由于日常对图片的需求量大,这种授权方式是最高效的,能够一次性获得大量图片的使用许可;第四种是使用标识了“公共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的图片。“公共许可协议”作为著作权人自愿释放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许可协议,是著作权人为促进自己传播为目的所创设的合同类型,属于权利人为谋求某种目标所做的私人制度安排。而视觉中国事件所暴露的,主要是第三种授权方式在我国的滞后。


从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公司实现的许可来看,著作权市场许可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缺陷,以及当今非法集体管理司法认定过宽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法律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的肯定,使得同一领域内只能有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由于缺乏基本的竞争,加之由政府主导设立,著作权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基本的控制和管理权,使得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动力去迎合著作权市场的变革,许可模式缺乏针对网络环境下多元使用方式的设计,导致大量著作权人更多选择直接许可或通过版权代理公司许可。然而,实践中这样的版权代理公司同样被视为“碰瓷式维权”,并在地方法院的司法裁判中被认定成“非法集体管理”。这种对版权代理的非法认定,意味着著作权人如果选择版权代理公司将可能难以实现大规模许可和维权的目标,也进一步增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如果对比近年著作权领域的其他热点我们还可以发现,视觉中国事件和2018年10月发生的音集协“删歌公告”事件的本质原因其实基本相同,即都是因版权代理和集体管理的冲突而生。这接连两次事件也再次说明,随着我国版权产业的高速发展,著作权大规模许可机制已经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求,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立法设定,以及版权代理被频频视为非法集体管理的司法现状,完全排除了著作权人“用脚投票”的可能,面临即使退出集体管理组织也无法选择其他有效许可渠道的境地。因此,法律上解决我国著作权市场许可效率低下的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上谨慎认定非法集体管理,将版权代理排除在非法集体管理之外,使得版权代理能够与集体管理机制之间形成制度竞争,一方面著作权人能有不同的许可渠道可供选择,另一方面也在现行法律坚持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前提下从外部给予集体管理组织以竞争压力。


有鉴于此,批判和处罚视觉中国无权代理行为显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但这种批判不应转化或上升为对版权代理的全面质疑。视觉中国事件出现的根源,还是我国版权许可机制的全面落后。造成这种落后的本质原因,则是立法和司法上造就的著作权中介组织准入门槛,使市场主体难以参与到大规模许可的市场环节中。因此,必须在司法和立法上破除这种阻碍,首先在司法上谨慎认定非法集体管理,允许版权代理能够参与大规模许可,然后在立法上调整对集体管理垄断地位的维护,以及著作权归属和登记等大规模许可配套机制的完善,最终使包括图片市场在内的所有作品交易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真正实现著作权市场的合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