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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执法有了统一标准

日期:2020-06-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杜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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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杜颖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的具体要求的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开宗明义,明确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宗旨,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同时,相比商标侵权诉讼周期较长、程序较复杂、成本较高的特点,商标行政保护的程序较为简单,侵权纠纷处理时限相对较短,能够及时高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另外,行政执法机关既可以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根据社会公众的举报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查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这体现了商标行政保护程序启动的灵活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将进一步激发和凸显商标行政保护具有的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势,深度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回应了实践中各个地区商标行政执法侵权判断尺度不一的现状,对统一执法标准,全面提升商标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发布和解释的主体上看,《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和解释,适用于商标行政执法案件;从内容上来看,《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从规定如何判断商标使用出发,分别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和判断,“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认定和判断方法,混淆的认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判断作了进一步可操作性的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了统一的侵权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将有利于消弭各地在商标行政执法中的侵权判断标准及执法尺度不一的现象。


在笔者看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将有助于协调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判断标准和保护尺度,避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断层”,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配合。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机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各有优势,只有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协同,才能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商标假冒仿冒等侵权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充分借鉴商标司法保护经验,又有其独特创新之处。例如,针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的判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参考吸收了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针对“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应有地位,强调商标行政执法与确权环节的联动、一致保护;针对“容易混淆”的判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厘清了商品类似、商标近似与容易混淆的关系,避免循环论证,进一步强化商标保护双轨机制的协同配合,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的“大保护”要求。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将互联网经济的特点融入商标行政保护之中,对于新业态、新领域中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予以考虑,将电商平台、即时通信工具等网络载体和新型信息载体纳入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电商平台的商标保护义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规则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体现了近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成果,也是一直以来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的积淀。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整体来看,内容详尽,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用语含义明确,涉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每个要点,在各个要点中也尽可能地划分不同的情形,并对不同情形进行单独的列举和解释。例如,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定商标使用情形,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使用行为留足适用空间。除此之外,《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充分关注了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附赠侵权商品行为、工程承揽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等侵权行为,明确了针对这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实践操作性很强,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参照该标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总之,《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一方面为商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也会为市场主体的规范行为提供指引,对塑造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