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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20-12-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闫文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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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文军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数字经济指大部分基于数字技术,包括数字通信网络(因特网、内联网等)、计算机、软件和其它相关信息技术的经济。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连续3年维持20%以上的增速,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占GDP比重34.8%,对GDP增长贡献率达67.9%。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到36.2%。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我国将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实际上,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数字经济的本质是创新,核心是融合,其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而知识产权旨在激励创新,促进运用,助力以创新为驱动力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规则产生了影响,数字技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便利。


目前,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首先,在观念上,数字经济面临着公平和效率的挑战。数字产业需要市场公平,知识产权保护应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数字经济缩短了创新和应用周期,知识产权保护也应相应提升保护效率。其次,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客体不断出现,数字经济的创新成果需要转化为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例如,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领域往往会产生更多的专利,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UGC短视频、直播、虚拟歌手等新兴业态则往往与著作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再次,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从有形市场拓展到了无形市场,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为发生变化。以专利布局为例,目前,常见的提交专利申请的产业除传统的机械工程领域、化学和医药领域还包括了信息通讯技术和生物技术领域。同时,著作权保护和运营的重心也以传播代替复制成为知识变现的主要环节。


因此,相关从业者有必要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通盘的考量。必须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带动企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边界。明确界定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改变等问题,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做到商业创新,并寻找数字经济时代公共政策的平衡点。


其次,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牢固建立“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贯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同时,还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强有力作用。积极赋能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协同推进行业规范治理和自律,重点加快完善在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电子竞技等数字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由“行业自律、主动承诺、舆论监督、精准赋能”的模式,构建数字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和精准赋能”新机制。


再次,要强化对知识产权理性认知。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加强应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本身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平衡和运行逻辑,既要鼓励和扶持新兴产业发展,也要兼顾人类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提高政策上的应急能力,适时调整社会治理手段和宏观政策方向。


最后,要立足国际视野,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规划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布局,密切关注国际大事与动向,正确处理好生存环境、人类健康、伦理道德等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国际知识产权新秩序,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筹划加强合作,形成联盟与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