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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电波引发了历时8年的奇案

日期:2016-04-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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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电波信号是否属于权利客体;发射该信号的主体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接收该信号;如果该信号包含创新成果在内,接收并使用该信号会不会构成侵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上述问题的新型案件,维持了此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分别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即认定西安声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声望公司)侵犯了西安高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华公司)对BPC时码享有的民事权益,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高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无线电波引发纠纷

  低频时码授时技术作为国际电信联盟(ITU)一直推荐的一项技术,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低频时码授时技术开拓了时间计量的新里程,因为这种技术催生了一种全新的计时产品——电波表,可实现时间上的高度精准。目前,世界科技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都先后建设了低频时码授时电波信号发射站。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下称国家授时中心)承担着我国标准时间的产生、保持和发播任务,于2006年在河南省商丘市建成“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BPC商丘低频时码台”(因发播信号为“BPC”而得名,下称BPC商丘授时台)。

  然而,随着BPC商丘授时台低频时码授时电波信号的发射,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2006年2月,国家授时中心与高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高华公司全额出资3000万元在河南省商丘市建设低频时码发播台,除此之外,每年还须向国家授时中心支付200万元的运行费。国家授时中心在该协议书中承诺,高华公司作为电波表开发的唯一合作伙伴,享有在使用BPC低频时码及相关技术在国内开发电波钟表产品方面除国家授时中心外的唯一使用权享有者;双方联合研究所取得的项目成果,高华公司作为主要合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受奖权;高华公司依协议约定获得合格信号使用和服务的权利。

  2007年7月,BPC商丘授时台建成并对外发播后,高华公司开发了专用的解码芯片,用以接收BPC商丘授时台发射的低频时码授时信号,并在此基础上生产、销售电波表。与此同时,声望公司也自行接收了BPC商丘授时台发射的低频时码授时信号,生产、销售电波表。

  2009年底,高华公司一纸诉状将声望公司告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华公司认为,从2007年7月1日BPC商丘授时台建成并正式对外发播后,声望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BPC商丘授时台发出的低频时码授时信号,生产、销售电波表,并在互联网和钟表行业进行相关宣传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高华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声望公司承担BPC商丘授时台的运行费用100万元,承担高华公司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

  低频时码授时技术是否免费

  声望公司辩称,国家授时中心通过BPC商丘授时台发播BPC标准时间信号,发播频率是68.5KHz。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授时中心是68.5KHz频率的合法使用者。高华公司既不是68.5KHz频率的所有者,也不是该频率的合法使用者,无权限制他人接收该频率的信号;授时信号属于公益事业,用于普遍接收而非高华公司独享。BPC商丘授时台发播授时信号是国家行为,所发播授时信号的用途应由国家规定,作为执行发播任务的国家授时中心和与其合作的高华公司无权自行限制信号的接收权限;国家授时中心与原告高华公司所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只对当事人有效;高华公司诉称声望公司侵犯其其他科技成果权,却没有指出声望公司具体侵犯其哪项权利,也没有举出所获得的具体的科技成果和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以及其公司侵权的理由。因此,声望公司不存在侵犯高华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行为。

  声望公司代理人、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格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BPC商丘授时台发播的是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国家授时中心设置该低频时码授时台就是为了开展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履行授时职责,而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就是供社会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国家授时中心对BPC无线电信号只有发播的权利,没有限制他人对该信号进行接收和利用的权利。高华公司主张的BPC编码,是表示日历、时间的一种无线电代码,既没有著作权,也没有专利权,既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专有技术。无论从何种权利客体来说,都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

  此案审理过程中,西安中院依职权追加国家授时中心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国家授时中心在参加诉讼时陈述称,低频时码技术研究和系统建设的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授时中心,高华公司依双方协议规定,在使用BPC低频时码及相关技术在国内开发电波钟表产品方面,拥有除国家授时中心外的唯一使用权。该系统并非国家投资,是公用设施但并非不收费的纯公益设施。其他企业使用低频时码技术,开发电波钟表产品,应向高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授时中心和高华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协议,高华公司为BPC商丘授时台的实际出资人,高华公司与国家授时中心对该台拥有财产所有权;高华公司不享有BPC低频时码的著作权;高华公司对BPC低频时码无线电信号享有进行电波钟(表)开发生产的独家使用权。声望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交纳使用费情况下,进行电波钟(表)的商业性生产经营,侵犯了高华公司对BPC低频时码无线电信号享有进行电波钟(表)开发生产的独家使用权。2010年9月,西安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声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高华公司20万元。

  该案后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声望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此前的一、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BPC低频时码表示的是时历时间,而非高精度时间,该时码的发播属于非公益性服务,由国家授时中心通过BPC商丘授时台自行向社会提供。BPC低频时码的相关技术此前在社会上尚未被公开,属于国家授时中心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国家授时中心对BPC低频时码享有相关的民事权益。高华公司基于国家授时中心的授权,取得了对BPC低频时码的独家使用权。声望公司自行使用BPC低频时码用于电波钟(表)的商业性生产、销售,损害了高华公司对BPC低频时码享有的民事权益。

  这起新型案件涉及的问题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北京大学访问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纯粹属于定时功能的内容表达是不具有任何独创性的,而且也是对于实际时间的唯一表述,所以自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所谓的授时专用频率虽然是由政府来划定,但这个波段只是一个作为承载从事特定功能(定时)的工具,就如同电波或水流一样,无财产权益可言。如果涉及到有不相关的人未经许可占用了此频率,甚至从事其他用途,那么是属于违反电信法规的行政或刑事责任问题,与这起案件的情形显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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