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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商标维权 “港康明”商标被宣告无效

日期:2017-08-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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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康明”商标有着二十多年的历史,是冷却塔行业的知名品牌,因而也被很多企业搭便车,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册的11232041号“港康明”商标即为其中一例。为了维护“康明”商标的良好声誉,权利人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于2016年6月24日针对“港康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7年7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82708号裁定:“港康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康明”品牌诞生于1993年 

自1993年起,上虞市钙塑厂即开始将“康明”商标使用在冷却塔及专用于组装冷却塔的PVC平片(填料)上。1999年5月,上虞市钙塑厂资产并入上虞金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金链公司”),上虞市钙塑厂对“康明”商标所拥有的权益由上虞金链公司一并承继。 

1999年12月17日,上虞金链公司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康明”商标,2001年5月7日,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566589。 

历经风雨,“康明”商标权利愈加稳定 

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成立于1994年。上虞金链公司曾长期向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大量提供“康明”牌PVC(聚氯乙烯)填料等冷却装置。基于这种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将“康明”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冷却塔产品上。 

由于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拖欠上虞金链公司200多万元货款,经过多次催讨无果,2001年12月30日,上虞金链公司将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诉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拒不到庭,2002年1月24日,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当庭作出(2001)绍中经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附件1),全额支持上虞金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双方的合作关系宣告破裂。 

2004年8月,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以上虞金链公司申请注册“康明”商标侵害其字号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上虞金链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最早将“康明”商标使用在PVC平片上。2008年11月,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因拒绝参加年检而被广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过旷日持久的审理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PVC平片(填料)不属于“康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等商品,对上虞金链公司在先使用“康明”商标的主张不予支持,认定上虞金链公司申请注册“康明”商标侵害了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就字号、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和利益,于2011年5月16日裁定撤销“康明”商标。 

上虞金链公司当然不服,遂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对冷却塔的组成进行分析以及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徐新明律师认为,PVC平片(又称PVC填料)是专用于冷却塔的组件,并且,PVC平片是冷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产生的温降达到冷却塔温降的60%~90%,因此,PVC平片毋庸置疑的属于“康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上虞金链公司在PVC平片上使用“康明”商标属于在“冷却装置”商品上的使用。为支持上述观点,徐新明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2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冷却塔塑料部件技术条件》;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附件3),证明编号:2011-NLC-GCZM-578 ,复制的文献为:①《冷却塔》(1997年6月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②《电站系统工程》(是创办于1985年的核心期刊,本期刊物于2007年出版,为总第119期) 

2012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1) 一中知行初字第1894号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不当裁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虞金链公司应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 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上虞金链公司的“康明”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的裁定后,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广州热冷设备公司败诉。 

至此,“康明”商标确定归属于上虞金链公司,不可动摇。 

鉴于广州览讯公司在冷却塔领域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市场份额,2015年6月7日,经过友好协商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虞金链公司将“康明”商标转让给广州览讯公司。 

经过长期使用,“康明”商标已成为冷却塔领域的知名品牌 

有证据表明,早在1993年,上虞市钙塑厂已经将“康明”商标使用于PVC填料及冷却塔商品上。如上文所述,PVC平片是专用于组装冷却塔的商品,是冷却塔内的关键性装置,属于“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 1999年,随着上虞市钙塑厂的资产并入上虞金链公司,上虞市钙塑厂对“康明”商标在先使用所形成的权益由上虞金链公司一并承继和享有。 

2001年上虞金链公司获得“康明”商标专用权后,继续在相关产品上对其积极使用。上虞金链公司不但自己使用“康明”商标,基于业务合作关系,还许可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览讯公司)、广州市康明冷却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虞康明热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冷却塔等产品上使用“康明”商标。 

2015年,广州览讯公司从上虞金链公司手中受让取得“康明”商标专用权后,在自主使用“康明”商标的同时,亦许可广州市康明冷却塔制造有限公司、上虞金链公司等企业继续使用“康明”商标。 

广州览讯公司生产的“康明”冷却塔分为水吨、冷吨、工业三大系列,涵盖30多种不同的型号,每种型号又可选择6L——5000L的不同体积吨位,单价从1950元到300万元不等。如此丰富多变的型号选择和多层次的价格区间,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不同客户的各种实际需求。因此,“康明”冷却塔拥有广泛的、各种类型的、多层次客户群体。 

“康明”冷却塔被广泛使用于金属、能源、制药、医疗、酒店宾馆、汽车、房地产、交通运输、通信等不同领域,其中很多都是高端客户。 

多年的良好经营和积累,“康明”冷却塔已经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行销至全国各地。以“康明”商标持有人广州览讯公司为例,其生产的“康明”冷却塔已行销至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销售额达数千万元。 

“康明”冷却塔以其优良的质量和精湛的技术工艺赢得了诸多行业客户的信赖。而优质、高层次的客户群体也折射出“康明”冷却塔多年来积累的良好的商业信誉。 

“康明”商标已成为冷却塔领域的知名品牌。 

侵权乱象丛生,“港康明”近在咫尺,且招摇过市 

由于“康明”冷却塔在业界的良好声誉,近年来,市场上陆续出现了许多侵权、搭便车的情形。 

两年前,“康明”商标的持有人广州览讯公司发现,在冷却塔市场上冒出了一个“港康明”商标。经了解,“港康明”商标由广州市海珠区康田机电设备工程部于2012年7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号为11232041,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册公告,后于2015年4月16日转让给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网显示,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1月25日,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经营空调设备及配件、冷冻设备、冷却塔,空调设备安装、维修等。广东康明设备公司生产的冷却塔等产品使用“港康明”商标。 

由于近在咫尺,广州览讯公司对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口头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 

然而,广东康明空调设备公司非但未停止侵权,反而堂而皇之的在国家级媒体上做起了宣传。2015年10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http://www.iprchn.com)发布了一篇题为《港康明:实施商标战略 锻造“金字招牌”》(记者 毛立国)的报道。 

报道称
:“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康明公司),深耕冷却塔领域20余年,致力于冷却塔技术的发展与创新。然而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品牌保护意识一度比较淡薄,致使其长期使用多年的核心商标‘康明’旁落他人。……广东康明公司于2014年决定将原有的‘康明’品牌正式更名为‘港康明’。…… ‘港康明’继承了原有‘康明’品牌的优良传统,又区别于目前市场上的其他“康明”品牌,广东康明公司旨在以“港康明”的全新形象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为支持、信赖‘港康明’冷却塔的客户在选择品牌时提供一个简单明确的指引,这一点正符合了广东康明公司塑造企业形象的需求。……”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是传达知识产权资讯、解读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专业性媒体,发布上述报道,相信是出于偶然因素。 

不过,上述不实报道彻底激发了广州览讯公司维权的决心。 

依法维权,“港康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览讯公司全权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处理“港康明”商标无效宣告事宜。接受广州览讯公司的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带领团队收集整理了1600页的证据材料,撰写无效宣告申请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广州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案颇为重视,提交了1300页的证据材料及书面意见,徐新明律师团队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并先后两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陈述意见。 

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徐新明律师的观点,认定“港康明”商标完整包含了“康明”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含义;“港康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康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密切关联商品;“港康明”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与“康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港康明”商标与“康明”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82708号裁定:“港康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结语 

企业固然要有自己的品牌,但是,创立品牌不能搭便车,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更不能围绕侵权商标实施所谓的“商标战略”。否则,只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